刘越诈骗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辽0105刑初843号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刘越。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9月10日被抓获),同年10月15日被监视居住。
审理经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2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越犯诈骗罪,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6日至2020年9月24日期间,被告人刘越使用他人照片,编造假名字与被害人马某通过微信交往,取得被害人马某信任后,以生病、酒驾被查需要找人、日常消费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马某人民币56986元。赃款已退赔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被告人刘越的供述;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人口基本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越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段雷
审 判 员 任凡
人民陪审员 赵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