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16 0:00:00

何振宇、柳雪松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振宇、柳雪松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192民初37746

 

当事人

  原告:何振宇。

  被告:柳雪松。

  第三人:浙江阿里巴巴闲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35566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男,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何振宇与被告柳雪松、第三人浙江阿里巴巴闲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闲鱼网络科技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11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12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振宇、被告柳雪松、第三人闲鱼网络科技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林俊男在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振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货款16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十倍价款赔偿金16000元,以上共计176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影响生活便利、交通费等费用;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829日上午64536秒在“闲鱼”二手交易平台向被告(昵称为“寒冰冷龙”)购买了一款“小米1012+256GB”二手手机,总价为1600元。收到手机后,原告发现案涉手机存在“屏幕黑点、无法对焦、进灰”相关问题。因此原告向被告提出退货退款,被告拒绝退款,但是提出“帮忙”清理摄像头灰尘。原告将案涉二手手机寄给被告,被告完成清理工作后将案涉手机寄回原告。原告再次收到案涉手机后发现手机质量问题并未得到解决,于是将案涉手机送至小米之家服务中心进行手机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案涉手机的确存在摄像头损坏问题。基于以上事实陈述,原告认为被告在交易前并未履行告知义务,未披露案涉手机摄像头损害的事实。由此,原告认为被告构成欺诈,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柳雪松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在原告收到案涉手机后,被告曾询问原告手机是否有问题,次日,原告发来一张图片,说案涉手机摄像头拍照有一个黑点,被告故表示这个手机是换过屏幕的,可能有一点进灰,并表示原告可以将案涉手机退回。后原告自行表示小米官网可以给手机清灰,并确认收货。被告已在案涉订单确认收货前要求原告将手机退回,是原告自己坚持要确认收货,故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原告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并且,当时原告给被告发来的照片显示案涉手机拍照并无花屏问题,而只是有黑点,但原告提交的检测报告显示手机屏幕有花屏问题,故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检测报告是把案涉手机拆坏了以后才送检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认可被告销售的案涉手机有摄像头损坏问题。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闲鱼网络科技公司述称:1.第三人仅提供交易平台,不参与实际交易,并非原告与商家间合同的当事人;2.在原告申请信息披露时,第三人闲鱼公司已经提供了店铺经营者信息,已经履行了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3.原告主张向闲鱼平台主张权利时,第三人积极介入调查,并对被告账号施加平台惩治措施。综上,第三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本院查明

  对本案有关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于2021829日在“闲鱼”二手交易平台向昵称为“寒冰冷龙”的被告购买了一款“小米1012+256GB”二手手机,价款为1600元,订单编号为2064440520707237335。原告于2021831日签收后发现案涉手机拍照有黑点、无法对焦,并将手机拍出的照片发给被告,要求被告说明。被告表示案涉手机之前更换过屏幕,可能有一点进灰,并表示原告可以将案涉手机退回。后原告自行表示小米官网可以给手机清灰,并确认收货。之后,双方因该手机拍照问题无法解决产生纠纷。在线庭审中,被告确认案涉手机确存在拍照有黑点的问题,但表示其出售该手机时并不清楚该问题。

  原告提交的广州凌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荔湾第二分公司于202191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单》(服务单号为AS2109120434190)显示案涉手机存在“后置拍照花屏或线条”问题。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该证据显示的花屏问题与原告收货之后主张的拍照有黑点问题不一致,且送检时间较久,其认为是原告自行拆修造成的摄像头损坏问题。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送检时间并未超过合理期限,且在被告已实际上认可拍照黑点问题的情况下,案涉手机存在摄像头损坏问题具有高度可能性,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认定案涉手机存在摄像头损坏问题。

  案涉商品详情页面显示被告曾告知案涉手机存在“屏幕有过更换、存在暗线”的问题,但对于其他问题并未予以告知。下单购买前,原告向被告询问案涉小米手机除了“暗线”问题是否有其他问题,被告回复称不存在其他问题。

  原告主张被告出卖案涉手机的行为为经营行为,理由为被告在闲鱼平台出售的物品数量较多,且有许多买家给予差评,但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以上事实,有订单截图、闲鱼平台详情页面截图、闲鱼平台聊天记录截图、维修单据、物流单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双方提交的其他电子数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何振宇通过闲鱼平台向被告柳雪松购买案涉二手手机,与被告柳雪松之间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柳雪松出卖案涉二手小米手机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出卖案涉小米手机的行为构成欺诈,由此主张十倍价款赔偿。首先,十倍价款赔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规定仅适用于食品安全领域,而本案的标的物为电子产品,不属于该规定适用范围,由此原告主张十倍价款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次,因案涉商品为二手商品,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出卖案涉手机的行为为经营行为,故原告与被告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关系,本案不适用该法第五十五条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综上,对原告有关被告向其赔偿十倍价款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被告虽不存在欺诈行为,但案涉手机确存在摄像头损坏问题,对此,被告在出卖前未予告知,故原告有权要求退货退款。至于被告有关原告在知道案涉手机拍照有黑点,仍在平台点击确认收货,视为其对该手机质量予以认可的意见,本院认为,原告点击确认收货是对已收到货、同意平台将款项打给卖家的表示,不能据此排除原告主张其相关权益。并且,在原告点击确认收货之时,其对案涉手机的拍照问题是由于“进灰”造成还是摄像头损坏造成并不清楚,不能据此认为其认可该手机问题。故此,被告需将1600元小米手机货款返还原告。同时,原告应将案涉小米手机退还被告。

  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他影响生活便利、交通费等赔偿费用。原告并未提交相关费用支出凭证。因此,对于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有关退货退款、支付价款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本案符合该条法律规定情形,故依法实行一审终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何振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案涉“小米1012+256GB(订单编号为2064440520707237335)二手手机一台退还被告柳雪松;

  被告柳雪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振宇退回货款1600元;

  三、驳回原告何振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何振宇负担95元,被告柳雪松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员 麦应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盖章区)

法官助理魏浩翰

书记员谢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