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17 0:00:00

张磊、戴品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磊、戴品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306民初31046

 

当事人

  原告:张磊。

  被告:戴品娟。

审理经过

  原告张磊与被告戴品娟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9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1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磊、被告戴品娟(微法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求:1、被告返还原告购物款人民币1,530元;2、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15,300元;以上两项请求合计人民币16,830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三倍赔偿(1530元×3)

  本案相关情况

  2021813日,原告在淘宝购物平台被告经营的店铺(店铺名称:秋小风的店,昵称:秋小风)下单购买ghd铂金plus升级款ghdplatinum+夹板直发板直发卷发,订单编号2024548632776421763,原告支付价款人民币1,530元;原告提交的产品页面显示卖家承诺7天退换、如实承诺。交易达成后,原告于2021815日收到商品,原告告知被告客服“东西收到了,刚才使用了不是很好,我发质不好,我补你50块钱,申请退货,不好意思”、“我头顶的短碎发太多,用这个也压不下来”,并告知被告“包装打开了,包装盒稍微有点点损伤”;被告在淘宝上告知“如果仍然需要办理退货的话,您申请退货后按照淘宝要求操作,售后同事到时会处理的,不必旺旺联系。我这边是售前和技术支持,没有权限处理退货事宜”。原告于当日申请了退货退款人民币1,480元,通过顺丰快递寄回给被告,2021817日退货到达被告处,被告以包装盒破损、机身上有污渍等理由拒收,快递又将产品退回原告。

  庭审中,被告称其未同意原告退货,是淘宝系统自动同意原告的退货申请并将默认退货地址发给原告,并称七天无理由是淘宝规定的。原告当庭出示了涉案夹发板及包装盒,经查看,仅包装盒有微小部分撕扯损坏痕迹,产品本身无污渍。

  原告还主张涉案夹发板没有中文标签、没有生产厂家信息、没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不符合国家要求,宣传说是海外采购,实际上是国产产品,属于欺诈行为,因此要求被告三倍赔偿。被告称已经告知原告是海外采购产品,并且产品的插头是国外的插头,为此被告还赠送了用于国内使用的转接插头。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淘宝平台向被告购买涉案夹发板,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关于原告主张的涉案夹发板没有中文标签、没有强制认证标识问题。原告提交的淘宝产品页面显示被告已告知产品为ghd品牌的夹发板,该品牌为英国美发产品品牌,且页面内容已告知产品为美标两插头,故应当视为被告已告知原告涉案产品为国外产品,基于常识原告应当知晓该产品无国内强制认证标识、无中文标签;至于是否是国内生产,国外销售的很多产品均为中国生产制造,不影响其为国外市场销售的产品性质。此外,庭审中原告确认无其他证据证明涉案夹发板存在质量问题。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以此为由主张产品有质量问题、被告欺诈,应予三倍赔偿,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退货退款问题。即使被告并非其自愿承诺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并非自愿同意原告退货退款申请,其作为淘宝卖家,选择了淘宝平台经营,就应依约遵守淘宝制定的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等平台规则。原告提交的产品淘宝页面显示卖家承诺7天退换,并无任何显著提示产品不得拆封、不得试用的告知,不能证明被告有向原告明示七天无理由退换的例外情形;基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原告收到产品后可以试用,且试用不满意,其有权选择七天无理由退货,但须依法保证产品本身的完好。本案中,原告当庭出示的产品本身无肉眼可见的瑕疵,仅包装盒有微小部分撕扯损坏痕迹,被告要求原告保证包装本身完好才能予以退货退款,已明显违背了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初衷。此外,原告提交的淘宝沟通记录显示原告在申请退货退款前已告知被告包装有一点点损坏,被告的客服人员并未表示此种情况不能退货退款,反而告知原告“申请退货后按照淘宝要求操作,售后同事到时会处理,不必旺旺联系”,应视为被告在明知包装有部分损坏的情况下,同意以原告补偿人民币50元作为条件退货。因此,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退还购物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扣除合理的包装费用人民币100元。

  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张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戴品娟退还ghd铂金plus升款ghdplatinum+夹板直发板直发卷发一件,被告戴品娟于同时退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430元;

  二、驳回原告张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戴品娟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原告张磊多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刘 艳 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华敏()

书记员 王  娜

 

附法律依据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消费者定作的;

()鲜活易腐的;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