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14民初3623号
当事人
原告
原告:梅龙。
被告
被告:陕西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大街粉巷三号“真爱粉巷里”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货款381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陕西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梅龙价款3782元;
二、驳回原告梅龙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员 王惠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思思
书 记 员 程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