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17 0:00:00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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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114民初3623

 

当事人

  原告

  原告:梅龙。

  被告

  被告:陕西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大街粉巷三号“真爱粉巷里”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货款381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1216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陕西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梅龙价款3782元;

  二、驳回原告梅龙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判 员  王惠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思思

记 员  程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