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成寅与威海狼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9民初6862号
当事人
原告:祝成寅。
被告:威海狼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256号-10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064390431G。
法定代表人:孙中文,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祝成寅与被告威海狼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杨宝黎独任审判,于2021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成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威海狼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祝成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货款728元,三倍赔偿原告218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在淘宝网(沃鼎旗舰店)花费728元购买鱼竿两支,规格分别为:4H超轻28调7.2米仅140克、5H28调偏19调6.3米仅143克,订单号分别为206188998602769xxxx、206188933809969xxxx,销售商为威海市狼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原告于2021年10月30日签收并查验两支鱼竿重量分别为189克和203克,严重超出商品宣传页面的重量。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鱼竿不符合产吕说明的质量状况,属于欺诈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威海狼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在淘宝网(沃鼎旗舰店)购买鱼竿两支,规格分别为:4H超轻28调7.2米,售价为319元;5H28调偏19调6.3米,售价为409元。订单号分别为206188998602769xxxx、206188933809969xxxx,销售商为威海市狼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根据淘宝网(沃鼎旗舰店)显示的商品信息,4H超轻28调7.2米鱼竿净重为140克,5H28调偏19调6.3米净重为143克。根据实际测量,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4H超轻28调7.2米鱼竿净重为200克,比被告宣传的重量多出60克,误差约43%;5H28调偏19调6.3米净重为200克,比被告宣传的重量多出57克,误差约40%。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淘宝网页截图及录屏、称重截图、鱼竿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核实,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威海狼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案中,原告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被告销售的商品,但被告利用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导致原告所购买的商品使用价值受到较大影响,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被告以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欺诈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归还货款并按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支付赔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威海狼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原告祝成寅货款728元,并支付赔偿金2184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威海狼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员 杨 宝 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茂
书记员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