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皓、荣高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92民初35923号
当事人
原告:孙小皓。
被告:荣高阳。
审理经过
原告孙小皓与被告荣高阳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小皓、被告荣高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孙小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荣高阳退还孙小皓购物款7300元,并给予孙小皓三倍赔偿21900元,共计29200元;2.本案诉讼费及TCL厂家鉴定费用30元由荣高阳承担。事实和理由:孙小皓于2021年8月19日,购买荣高阳于闲鱼平台(ID:品牌液晶电视工厂店)出售的TCL65X925电视一台,淘宝订单号2042364673666741911,于8月22日收到商品。荣高阳承诺店保1年,孙小皓购买前询问过荣高阳是否电视所有硬件功能完好,可以正常使用,荣高阳表示没问题。付款后发货前,孙小皓又两次联系荣高阳,要求荣高阳发货前检查好屏幕、喇叭、接口等是否正常,荣高阳两次均未表示异议。孙小皓于8月27日收到淘宝购买电脑cpu配件,28日安装好电脑完成电视连接电脑后发现,电视右声道没有声音。孙小皓拍摄了问题的视频并联系了荣高阳,并表示如果此问题系软件设置问题,请荣高阳给出改正操作,如果硬件问题希望能维修处理。荣高阳表示此为正常现象,要求孙小皓去商场对比,找专业机构检测。8月31日,孙小皓按照荣高阳要求对比商场电视后确认有问题,希望荣高阳找一个维修店铺对接,进行维修处理,或者孙小皓联系TCL官方售后处理,或者寄回荣高阳处维修处理,荣高阳看过消息后不回复(消息显示已读)。因一直得不到荣高阳回复,孙小皓申请退货,荣高阳拒绝退货,并拒不承认电视有问题。荣高阳表示此种情况为高低音之正常设计,此款电视只有两个喇叭(电视说明书上写的是3个)。在孙小皓和荣高阳沟通的过程中,荣高阳不仅拒不承认问题,还多次辱骂孙小皓杠精。后孙小皓拨打TCL官方客服电话报修,于9月8日官方检测并出具了右声道无伴音的故障检测报告。综上,荣高阳将有故障的电视出售给孙小皓,且拒不承认,同时以错误的参数(三个喇叭说成两个)、虚构的功能设计(右声道无声说成是高低音的正常设计)欺骗孙小皓,以达到拒绝维修退货之目的。荣高阳作为销售者存在欺诈行为,侵害了孙小皓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其退还购物款7300元,并给予孙小皓三倍赔偿21900元,共计29200元。
被告辩称 荣高阳辩称,荣高阳同意退货退款,承担退货的运费和鉴定费用,但不同意给予孙小皓三倍赔偿。荣高阳在闲鱼平台上将自己买的电视卖给孙小皓,自己在使用过程中没有问题,再三检测后荣高阳付289块钱运费让安能物流发货给孙小皓。孙小皓购买时称用来当显示器,显示器没有发声,与电视机不同。孙小皓8月22号当面签收,荣高阳强烈要求孙小皓开箱验货。8月29号,孙小皓发现电视机喇叭有问题,联系荣高阳退货,但退货需要经过一系列的认证,确定有问题才退货,孙小皓没有出具相关凭证。荣高阳也同意退货,但淘小二已经介入处理。有任何问题孙小皓可以联系TCL售后,电视在谁手上就应由谁联系售后,且物流周转运输滞留在收货地很多天。荣高阳认为孙小皓称荣高阳欺诈,这是诬陷。
孙小皓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荣高阳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8月19日,孙小皓在闲鱼平台下单购买了“品牌液晶电视工厂店”所售卖的“全新TCL65R6488KTCL无敌战神出米国”电视,机号为14xxx505,实付款为7300元,运费为0元。“品牌液晶电视工厂店”的经营者为荣高阳,其以该账号在闲鱼平台上专门从事二手电视机交易。
发货前,孙小皓告知荣高阳该商品将用作显示器,两次叮嘱其检查保证商品质量无问题后发货,要求荣高阳主要检查屏幕划痕和坏点,喇叭是否存在问题等。在孙小皓第一次要求荣高阳检查电视机喇叭时,荣高阳表示“这个我没有设备测”。在孙小皓第二次要求荣高阳确保电视机质量时,荣高阳表示“底座有可能有划痕”,并向孙小皓保证面板无划痕,坏点的数量不超过3个,接口喇叭等硬件的功能完好,可以正常使用。
2021年8月20日安能物流公司揽收该电视机。2021年8月22日,收货人娄海琴签收。
2021年8月29日,孙小皓在闲鱼平台上联系荣高阳,并发送了发现电视机音箱柱处右边的喇叭存在问题的视频,询问荣高阳的处理方案,荣高阳回复“你用过带低音炮的音响没有”。
2021年8月31日,孙小皓在闲鱼平台上联系荣高阳,表示经中午在商场试用电视机后发现,涉案电视机的喇叭与正常的不同,存在右边喇叭不出声的问题,并提出“是我找人处理然后对应维修金额退款处理?还是你直接地图上找个维修点对接处理?或者寄回处理?”“不太想退货处理”,询问荣高阳有没有其他处理方案。
2021年9月1日,孙小皓在闲鱼平台的协商界面以商品质量问题为由发起退货退款申请,荣高阳以孙小皓未举证说明商品存在问题为由,拒绝申请。孙小皓以商品功能缺失或故障为由申请客服介入。9月2日,荣高阳向孙小皓表示该电视机只有两个喇叭,分别在下面和后面,且该电视机为高低环绕音,喇叭不存在质量问题。9月8日,巢湖市顺鑫电器经营部对开具“用户服务单”,该单显示的彩电的机号与涉案电视机一致,报告显示该电视机故障现象为“右声道无伴音”,故障原因为“主板故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作为在闲鱼平台上专门从事电视机二手交易经营者,荣高阳应保证所提供的商品符合质量标准。涉案电视发货前,荣高阳承诺除底座可能有划痕外,其他功能完好,可正常使用且承诺质保一年。现孙小皓在收到涉案电视机7日内即发现喇叭存在问题,荣高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交付的电视符合所承诺的质量要求,应承担不利后果。孙小皓要求退款7300元,本院予以支持。孙小皓应将涉案电视机退还荣高阳,由荣高阳承担运费。荣高阳同意承担鉴定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关于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孙小皓在购买涉案商品前明确要求荣高阳检查屏幕、喇叭的功能,对此荣高阳表示功能没问题。虽然涉案电视经检测存在“右声道无伴音”故障,但该故障仍属于产品质量瑕疵范畴,根据双方沟通记录无法证明荣高阳明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导孙小皓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此,孙小皓主张涉案商品构成欺诈并要求三倍赔偿,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孙小皓的部分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部分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荣高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孙小皓货款7300元;原告孙小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退还被告荣高阳涉案电视机,退货运费(以实际发生为限)由被告荣高阳负担。
二、被告荣高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孙小皓鉴定费用30元。
三、驳回原告孙小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38元,由原告孙小皓负担199.38元,由被告荣高阳负担66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径付给原告孙小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员 冯立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佳
书 记 员 赵 幸
江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