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鑫容留他人吸毒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李鑫容留他人吸毒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辽0381刑初370号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李鑫。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3月2日被海城市gongan局抓获,于2021年3月3日被海城市gongan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3月9日经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gongan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芸,系辽宁佑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12日以海检刑诉(2021)第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鑫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不可抗力无法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落款
审 判 长 何国利审判员李凤波
人民陪审员 吕 丹 宁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 小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