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昌满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辽0381刑初943号
公诉机关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赵昌满。因盗窃,于2020年8月16日被海城市公an局行政拘留10日;因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于2021年9月18日被海城市公an局合并罚款7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26日被海城市公an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
姜明,辽宁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海检刑诉〔2021〕806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赵昌满于2021年9月18日14时12分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海城市西柳镇东柳村路段时,被海城市公an局查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赵昌满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61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查询信息、车辆信息、查获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赵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昌满的供述和辩解;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执法记录仪视频刻录的光盘等证据证明。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昌满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赵昌满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认罚,请法庭从宽处罚。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昌满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且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赵昌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落款
审判员 李凤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金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