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修海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粤0306刑初4126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当事人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武修海。因涉嫌危险驾驶,2021年1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2月2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21〕3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21年11月16日2时29分许,被告人武修海饮酒后驾驶川JHXXXX号牌小型汽车,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XX路XX西区55号附近的社会停车场路段行驶,并不顾劝阻将车辆违规停放。执勤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赶到现场,对武修海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武修海拒绝配合。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2.27mg/100ml。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
判决
被告人武修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具体执行方式以本院另行制作的执行文书为准。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裁判结果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判员 王欣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瑞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