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21 0:00:00

武修海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武修海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0306刑初4126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当事人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武修海。因涉嫌危险驾驶,202111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122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213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211116229分许,被告人武修海饮酒后驾驶川JHXXXX号牌小型汽车,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XXXX西区55号附近的社会停车场路段行驶,并不顾劝阻将车辆违规停放。执勤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赶到现场,对武修海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武修海拒绝配合。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2.27mg/100ml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

  判决

  被告人武修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具体执行方式以本院另行制作的执行文书为准。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裁判结果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判员 王欣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瑞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