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9 0:00:00

谢传中与潜山县景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传中,男,1952年7月26日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告:潜山县景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姚冲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591433229C。

法定代表人:余爱国,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谢传中与被告潜山县景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江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传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景江装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谢传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景江装饰公司立即支付谢传中工程款194050元;2、本案诉讼费用(含保全申请费)由景江装饰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2日,景江装饰公司因欠谢传中2011年至2014年各工地工程款148800元,出具了一份欠条,2016年9月1日,景江装饰公司再次欠谢传中工程款45250元,两项合计194050元,经谢传中多次催要,景江装饰公司一直未支付,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

景江装饰公司未提出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2日,景江装饰公司向谢传中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欠条今欠到谢传中工程款壹拾肆万捌仟捌佰元整。(2010—2014年各工地工程款)(¥148800.00元)此据欠到人:潜山县景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章)余爱国(签名)2015年11月22日此款在合肥工程款退还法院回笼首批复传。”。2016年9月1日,景江装饰公司向谢传中出具条据一份,注明“天柱国际铲墙纸、铲墙、修补批刮2100平方X15=31500元。底料3250元,买东西450元,工人搬床8个X200=1600,油漆3150,乳胶漆10X280=2800.0,42750,欠1000元+1500元,计42750+2500元=45250元。潜山县景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章)余爱国(签名)2016.9.1”。因景江装饰公司未支付上述工程款,谢传中遂提起本案诉讼。另查,谢传中无相关施工资质。

庭审中,谢传中陈述蓝鼎公司、百花园宾馆、天柱国际等工地的装饰工程由景江装饰公司承包施工,在施工期间,景江装饰公司将装饰工程中油漆工程包工包料给谢传中施工,对下欠工程款由景江装饰公司向谢传中出具了上述两份结算条据,该款一直未付。谢传中在本案审理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缴纳保全申请费1570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景江装饰公司将其承包的各工地装饰工程中油漆工程分包给无相应施工资质的谢传中施工,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但上述工程已经涉案双方结算,景江装饰公司并向谢传中出具了欠条或结算条据,景江装饰负有即时清结工程款的义务,谢传中诉求景江装饰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立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与本案实际法律关系不符,结案案由应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综上所述,本院对谢传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潜山县景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谢传中支付工程款1940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91元,由被告潜山县景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1570元,由被告潜山县景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文胜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江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