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9 0:00:00

禹卿刚与鞠武举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禹卿刚。

被告:鞠武举。

审理经过

原告禹卿刚诉被告鞠武举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禹卿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鞠武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禹卿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鞠武举偿还原告禹卿刚修车款16400元;2.本案的受理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7月3日被告鞠武举在原告的修理厂修车,前后修理费共计16400元整,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鞠武举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鞠武举在收到本院向其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答辩,在举证期内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鞠武举曾多次在原告禹卿刚处修理车辆,并于2011年7月3日向原告出具条据一张,内容为:欠壹万陆仟肆佰元整,鞠武举,2011.7.3。该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提起了本次诉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禹卿刚为被告鞠武举修理汽车的事实清楚,有单据为证,原告禹卿刚与被告鞠武举之间的修理合同关系成立。被告鞠武举应该偿还所欠原告的修理费,被告鞠武举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修理费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其应当承担履行债务的民事责任,原告禹卿刚请求被告鞠武举给付修车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鞠武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鞠武举支付修车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鞠武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禹卿刚修车款16400元。

案件受理费10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鞠武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罗洪林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