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铁路法院/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强迫交易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0/4/22 0:00:00

贾鹏飞、付金海、谢可鑫、张晓昕、潘振金、佟会彬、王奎龙、魏永斌强迫交易、诈骗一案刑事裁定书
贾鹏飞、付金海、谢可鑫、张晓昕、潘振金、佟会彬、王奎龙、魏永斌强迫交易、诈骗一案刑事裁定书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黑7102刑初1号

  公诉机关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贾鹏飞。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牡丹江公安处刑事拘留,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林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付金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牡丹江公安处刑事拘留,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谢可鑫。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牡丹江公安处刑事拘留,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绥芬河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张晓昕。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牡丹江公安处刑事拘留,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潘振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牡丹江公安处刑事拘留,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佟会彬。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牡丹江公安处刑事拘留,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奎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牡丹江公安处刑事拘留,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永斌。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牡丹江公安处取保候审。
  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20年4月2日以黑牡铁检刑诉[20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鹏飞、谢可鑫犯强迫交易罪、诈骗罪,被告人付金海、张晓昕、潘振金、佟会彬、王奎龙、魏永斌犯强迫交易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羁押机关对押解人犯出入看守所进行严格限制,致使本案不能正常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王居义
审判员 潘 华
审判员 赵晨晨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