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云南省/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10/24 0:00:00

赵家吉、张小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诉人(利害关系人)赵家吉,男,汉族,87岁,住曲靖市罗平县。

申诉人(利害关系人)张小香,女,汉族,86岁,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徐淑娥,云南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琳,云南平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赵亮,女,1979年10月5日生,住曲靖市沾益区。(系赵家吉、张小香之孙女)

申请执行人陈关保,男,汉族,1971年9月10日出生,住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

委托代理人沈军,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罗平县汇丰机砖厂。

法定代表人:陈关保。

住所地:罗平县。

审理经过
在陈关保申请执行罗平县汇丰机砖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曲中法执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院(2005)曲中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云高民二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2010年12月7日,本院向罗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2009)曲中法执字第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认为我院作出的(2009)曲中法执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罗平县汇丰机砖厂的所有财产已经以物抵债给陈关保所有,机砖厂原法人代表赵勇已不再对该财产享有权利,请协助执行将罗平县汇丰机砖厂法人代表由赵勇变更为陈关保个人所有。原罗平县汇丰机砖厂赵勇的法定继承人赵家吉、张小香向本院反映本院发出(2009)曲中法执字第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行为违法,且没有依法作出裁定纠正该违法行为。2018年2月12日,本院依照监督程序以(2018)云03执监1号立案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诉人赵家吉、张小香撤回申请,是其自由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赵家吉、张小香撤回申请,本案审查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骆建才

审判员  何 林

审判员  刘 恒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