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原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10/25 0:00:00

袁海根、李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袁海根,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执行人:李群,女,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执行人:汪佩强,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袁海根与李群、汪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皖0181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群、汪佩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袁海根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不含逾期付款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群、汪佩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七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和到相关行政机关查询被执行人相关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群、汪佩强有可供执行财产。自立案之日起,本案已超过三个月,至今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听取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款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不含逾期付款利息)。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汪昌荣

审判员  倪 涛

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健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