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12月16日,被告宋玉箱与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营分理处(以下简称“大营分理处”)签订《借款合同》1份,约定大营分理处向被告宋玉箱发放贷款4万元,借款用途为以贷还贷,期限自2005年12月16日至2006年11月11日。2006年01月25日,被告宋玉箱与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营分理处(以下简称“大营分理处”)签订《借款合同》1份,约定大营分理处向被告宋玉箱发放贷款5万元,借款用途为以贷还贷,期限自2006年01月25日至2007年01月21日。上述合同均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0.695‰。同时,两份合同均特别约定“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根据逾期天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伍点贰柒肆贰伍计收逾期利息”。上述两份《借款合同》订立当日,大营分理处与被告秦保寿、秦月文各签订《保证合同》1份,约定上述两被告为被告宋玉箱依上述《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成立后,原告即依约向被告宋玉箱发放贷款人民币共计9万元。
另查明,借款到期后,上述两笔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宋玉箱均未偿还。被告秦保寿、秦月文也未履行保证责任。
再查明,本案涉诉两笔借款用途均为以贷还贷或转贷,因三被告在本案涉诉借款发生时均在广饶县稻庄镇新河村村委会任职,故该两笔借款系以三被告的名义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但本案涉诉借款实际用款人为广饶县稻庄镇新河村村民委员会。
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担保书、农户小额借款申请审批书及到庭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营分理处系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其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该行有资格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故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向四被告主张权利,诉讼主体适格。原告分支机构大营分理处与被告宋玉箱订立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即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虽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本案涉诉借款实际用款人为广饶县稻庄镇新河村村民委员会,但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合同主体的确定。现被告宋玉箱未依《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应当依约承担清偿借款本息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宋玉箱偿还贷款本金9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秦月文的保证责任问题。被告秦月文辩称原告提交的针对本案两笔涉诉借款的2013年08月15日、2015年05月29日、2017年04月30日6份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中的签字日期并非其本人书写,催收通知书的形成时间也并非通知书所记载的时间,并对此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后其又向本院撤回了上述鉴定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另外,被告秦月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原告向其出具的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时,未在下面落款时间处一并填写其签字或捺印时间,表明其已授权他人对合同上的其他内容进行补充填写,故应认定原告上述催收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故对被告秦保寿关于本案涉诉债务已超担保期限及诉讼时效,担保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秦月文对本案涉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秦保寿的保证责任问题。本案两笔涉诉借款到期后,在合同约定的两年保证期间内,被告秦保寿未在原告出具的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原告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曾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秦保寿主张过权利,即该两笔借款的保证期间原本已届满。但被告秦保寿作为本案涉诉借款保证人,于2011年10月29日在原告向其出具的担保书(2份)上签字捺印,表示同意继续为被告宋玉箱涉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系保证人与债权人重新达成担保意向。据此,保证人的担保期限及涉诉借款的诉讼时效应自对应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其他论述意见同对前文被告秦月文论述意见,故对被告秦保寿关于本案涉诉债务已超担保期限及诉讼时效,担保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秦保寿对本案涉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外,三被告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可另行向实际用款人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