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赠与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9 0:00:00

吴某甲与吴朝春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某甲,女,2009年1月11日生,住广汉市。

法定代理人:吴某乙,女,1973年5月18日生,住广汉市。

被告:吴朝春,男,1971年1月14日生,住广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朝春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吴某乙、被告吴朝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某甲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吴朝春同监护人吴某乙一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13日,吴某乙与被告吴朝春在广汉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将广汉市房屋赠与原告,现监护人吴某乙愿意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不愿意办理过户手续,故诉来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吴朝春辩称,不同意过户。因为:1、原告未成年;2、按揭房,在未还清购房款时不能过户;3、吴某乙未交后续的按揭款。

原告吴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吴某乙当庭表示愿意将房屋赠与原告吴某甲,愿意将按揭款一次性支付给银行,被告吴朝春交的按揭款可以补给吴朝春。因用被告吴朝春名办理的按揭,必须同被告吴朝春一起到银行办理结清手续,结清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通过原被告的陈述及一致认可的原被告身份信息、民事调解书(2018)川0681民初446号、还款凭证等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吴某乙与被告吴朝春在婚姻续存期内按揭购买了广汉市房屋,房屋登记在被告吴朝春名下。2018年3月13日,吴某乙、被告吴朝春在本院离婚时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吴某乙、被告吴朝春将该房屋赠与其女原告吴某甲,由吴某乙交纳剩余的按揭款。用于还款的银行卡现由吴某乙保管,但吴某乙未还款,2018年4月的按揭款由被告吴朝春在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汉市房屋是吴某乙、被告吴朝春在婚姻续存期间购买的按揭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二人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因是按揭房,该房屋抵押与银行,银行享有房屋的抵押权。二人离婚时约定将该房屋赠与其女原告吴某甲,该赠与是吴某乙、被告吴朝春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吴某乙、被告吴朝春对用于赠与的财产的处分权受到抵押权的羁束,吴某乙也没有按照约定缴纳按揭款使抵押权消灭,现原告吴某甲请求被告吴朝春与吴某乙共同办理过户手续是法律上的不能,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某甲的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斌

二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