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裁判时间】:2026/6/6 0:00:00

方某、舒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6)浙1081民初7706

原告:方某,男,1981年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舒某,男,1966年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

原告方某与被告舒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520日立案。原告方某于20266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某负担。

员 江升蔚

二〇二六年六月六日

代书记员 胡人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