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舒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浙1081民初7706号
原告:方某,男,1981年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舒某,男,1966年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
原告方某与被告舒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方某于202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某负担。
审 判 员 江升蔚
二〇二六年六月六日
代书记员 胡人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