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裁判时间】:2026/6/11 0:00:00

胡某、汪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

2026)新2722民初1589

原告:胡某,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被告:汪某,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原告胡某与被告汪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胡某于20266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以被告汪某已给付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胡某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胡某已预交25元),原告胡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地里尼尕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