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中国某公司、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苏1282民初4081号
原告:叶某,女,195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燚,江苏辰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靖江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负责人:陈某。
被告:朱某,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季市。
原告叶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靖江支公司、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0日立案。2026年6月1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叶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倪伽任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银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