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裁判时间】:2026/6/15 0:00:00

叶某、中国某公司、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2026)苏1282民初4081

原告:叶某,女,195010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燚,江苏辰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靖江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负责人:陈某。

被告:朱某,男,19932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季市。

原告叶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靖江支公司、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520日立案。202661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叶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倪伽任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银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