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冀0825民初1226号
原告:祁某,男,195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隆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甲(系村民委员会推荐的人),女,1981年8月27日出生,蒙古族,社会工作者,住隆化县。
被告:某保险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
负责人:王某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满族,住隆化县。。
被告:温某,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住隆化县。。电话:152****×468。
原告祁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温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祁某于2026年6月10日以双方庭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84.00元,减半收取计342.00元,由祁某负担。
审判员 包爽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成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