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裁判时间】:2026/6/15 0:00:00

原告祁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温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2026)冀0825民初1226

原告:祁某,男,19591027日出生,汉族,住隆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甲(系村民委员会推荐的人),女,1981827日出生,蒙古族,社会工作者,住隆化县。

被告:某保险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

负责人:王某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89220日出生,满族,住隆化县。。

被告:温某,男,1973527日出生,住隆化县。。电话:152****×468

原告祁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温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317日立案。原告祁某于2026610日以双方庭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84.00元,减半收取计342.00元,由祁某负担。

审判员  包爽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成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