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裁判时间】:2026/6/11 0:00:00

尤某、苏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2025)苏0211民初16782号之一

原告:尤某,女,198732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某(系尤某丈夫),男,19879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苏某,男,197210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原告尤某与被告苏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128日立案,现原告尤某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尤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公估费1000元,合计1025元,由尤某负担。

审判员 许 颖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