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由】: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时间】:2026/6/5 0:00:00

上海某有限公司、东莞市某乙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6)粤1971民初19555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690140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乙,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胜,广东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2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原告将其享有著作权的5幅美术作品在先发表于其运营的千图网(http://58pic.com,并迅速获得较高的浏览量和下载量。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某”的多篇文章中擅自使用原告的权利作品,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故原告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被告不存在故意侵权行为,被告在使用案涉图片时,已经购买了图片的使用权,不构成故意侵权,不应承担高额的赔偿。被诉图片有些是被告的下属关联公司员工购买后使用的,有些是发布在网上免费下载使用的,被告未能一一严格核对使用权限,仅是瑕疵失误,被告愿意给予相应补偿。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是“千图网”(网址:https://58pic.com/)的经营者。

20231022日,原告与案外人蒋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蒋某创作完成美术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素材、模板等),蒋某创作完成的作品上传至原告网站原创会员的千图网ID1620015),原告即享有该ID项下作品除署名权之外的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著作权,并有权授权第三方使用,有权以自身名义对作品独立维权并获得相应赔偿。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自20231022日起至20241021日止,并约定相关作品的知识产权和所有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永久归属于原告,不受协议合作期限的影响。

原告分别在2022728日、2023729日与案外人陈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委托陈某创作完成美术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素材、模板等),陈某创作完成的作品上传至原告网站原创会员的千图网ID15146015),原告即享有该ID项下作品除署名权之外的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著作权,并有权授权第三方使用,有权以自身名义对作品独立维权并获得相应赔偿。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分别自2022728日起至2023728日止、自20230729日起至20240728日止,并约定相关作品的知识产权和所有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永久归属于原告,不受协议合作期限的影响。

20221020日,原告与案外人李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委托李某创作完成美术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素材、模板等),李某创作完成的作品上传至原告网站原创会员的千图网ID3367738),原告即享有该ID项下作品除署名权之外的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著作权,并有权授权第三方使用,有权以自身名义对作品独立维权并获得相应赔偿。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自20221020日起至20231020日止,并约定相关作品的知识产权和所有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永久归属于原告,不受协议合作期限的影响。

20201116日,原告与案外人鲁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委托鲁某创作完成美术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素材、模板等),鲁某创作完成的作品上传至原告网站原创会员的千图网ID5192708),原告即享有该ID项下作品除署名权之外的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著作权,并有权授权第三方使用,有权以自身名义对作品独立维权并获得相应赔偿。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自20201116日起至20211116日止,并约定相关作品的知识产权和所有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永久归属于原告,不受协议合作期限的影响。

原告提交的千图网相关页面显示,ID号为1620015(真实姓名:蒋某)的用户于202418日将涉案作品《元宵节社区喜乐活动宣传海报》上传至千图网,该作品的付费限制为个人VIPID号为15146015(真实姓名:陈某)的用户于202326日将涉案作品《简约浪漫三八妇女节女神节医美行业借势海报》上传至千图网,该作品的付费限制为企业商用、于20231012日将涉案作品《简约立冬节气地产行业借势海报》上传至千图网,该作品的付费限制为企业商用;ID号为3367738(真实姓名:李某)的用户于2022122日将涉案作品《喜庆红色兔年新年春节创意银行元旦借势海报》上传至千图网,该作品的付费限制为企业商用;ID号为5192708(真实姓名:鲁某)的用户于2021121日将涉案作品《简约创意剪纸风立春金箔春节小年海报》上传至千图网,该作品的付费限制为个人VIP

据原告提交的《数字内容存证证明》显示,被告系微信公众号“某”运营管理方。“某”微信公众号于2024224日发布了标题为《元宵节丨华灯逢元某今宵共团圆》的文章;于2023118日发布了标题为《立冬|冬寒初至情暖愈浓》的文章;于202338日发布了标题为《女神节|致敬了不起的中国女性》的文章;于202311日发布了标题为《元旦|一元复始旭日始旦》的文章;于2023124日发布了标题为《年初三|抬头见喜留步家中》的文章。上述文章分别使用了涉案五幅美术作品作为配图,且未标注作者或出处。原告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使用案涉被诉图片,侵犯了案涉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称其关联公司东莞市某甲有限公司已经购买了原告经营的千图网的企业商用VIP,有权使用案涉图片,并提供东莞市某甲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千图企业定制服务授权合同》,合同签订时间2024124日,授权有效期2年。主张被诉侵权图片中“元宵节社区喜乐活动宣传海报”“简约浪漫三八妇女节女神节医美行业借势海报”“简约立冬节气地产行业借势海报”是在原告千图网下载;主张剩余两幅图片是通过淘宝店铺购买的素材图,但无法提供购买凭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原告主张的作品以节日为设计主题,在线条、色彩和构图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同时也体现了一定的艺术美感,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提交的作品底稿、发表网页截图、合作协议等,证实原告经协议取得案涉五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依法认定原告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系本案的适格主体。

根据被告提交的《千图企业定制服务授权合同》显示购买人为东莞市某甲有限公司,并非被告,且签订合同时间晚于被告使用案涉作品的时间,故本院对被告提出的购买了原告经营的千图网会员,有权使用案涉被诉图片中的3幅图片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至于被告从淘宝店铺中购买的两幅被诉图片“元旦”“初三”,被告在购买时没有审核淘宝店铺是否享有作品著作权,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本院认为被告不构成合法来源抗辩。经比对,被告擅自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某”发布的涉案文章配图与原告案涉美术作品均相同或近似,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在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至于具体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原告因前述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前述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原告涉案作品知名度、被告侵权主观过错程度、被诉微信公众号推文浏览量、侵权损害后果等,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1200元。对原告诉请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莞市某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包含合理维权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12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2.5元,由被告承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吴丹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曾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