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冀10民初1177号
原告:商某,女,汉族,1984年1月3日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红梅,北京高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女,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张某甲,男,汉族,1963年1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于某,男,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被告:张某乙,女,1982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北京高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甲,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公司怀来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负责人:郭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商某与被告夏某、张某甲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张家口市怀来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依被告夏某的申请追加某公司怀来分公司、某甲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将案件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4年6月26日立案后,依被告夏某的申请追加于某为共同被告,依原告商某的申请追加张某乙为共同被告,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红梅、被告夏某、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甲、被告某公司怀来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夏某、张某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夏某、张某甲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7日,原告与某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666,269元的价格购买某甲公司预售的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商品房,屋内装饰为精装修。合同生效后,原告付清了房款,某甲公司交付了精装修房屋。目前,原告尚未取得房产证。2023年10月,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原告,居住在3层6号的住户即被告夏某、张某甲家中卫生间设备漏水,造成原告购买的房屋及张某乙购买的2层6号房屋被水浸泡。随后原告前往查看,发现原告购买的尚未入住的精装修房屋已面目全非,墙壁、地板、天花板及附属设施因被水浸泡受损十分严重,经咨询装修人员,如恢复到之前的精装修原状需花费二十余万元。对于原告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夏某、张某甲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故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诉至法院,望能准予所请。后商某变更诉讼请求第1项为:判令六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4,491.47元,其中包括房屋修复费用68,379.95元、物业费4,461.52元、泄水服务费350元、租金损失31,000元;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本案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六被告承担。
夏某、张某甲辩称,一、答辩人办理入住时间:答辩人现在所有的八达岭孔雀城五彩三期4号楼306房屋,是从一手购房人于某手中购买,于某购房后未办理入住,也未进入过房间。答辩人办理房屋入住时间是2023年7月5日,可以说306房正式使用时间为2023年7月5日,入住之前306房是个新房子。在办理入住手续时,收到《河北省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第1页开发商盖有公章,第4页明确写有开发商安装并提供坐便器、洗面盆等。答辩人入住后对房屋卫生间未做任何改动,都是开发商原装原配坐便器、洗面盆等,坐便器外观一致,水管在墙内,都是由开发商统一安装。二、发现问题的过程:2023年10月10日,五彩三期管家(某公司怀来分公司)打电话给答辩人说楼下206房及103房有渗漏,需要到楼上306房查看,当天有物业公司员工及工程师多人到306房查看后,没有发现漏水,306房内一切正常。第二天物业公司来人用打压表测试,发现掉压后,继续查找,才找到安装在墙内坐便器连接水管有漏水。卫生间坐便器水管安装是隐蔽工程,外观看就是墙体,对于非专业的人根本不知道墙内还有管道,如果物业工程师不打开墙上盖板,答辩人不知道在这里能掀开,一直认为坐便器后面就是墙体,如此隐蔽有谁能去拆墙看是否有漏水,或者检查管道是否合格呢?三、出现渗漏的责任在开发商,与答辩人无关。常规房屋安装坐便器的连接水管在外面,很容易发现漏水,可以马上解决,不会有隐患。而像开发商这种把坐便器连接水管装在墙内的方法,如有问题,难以发现。所以更需要开发商的工程质量有100%保障。开发商选择将水管安装在墙内,应按墙内水管施工要求,才能提供安全无患的装修。在开发商没有在交房时进行明确提示的情况下,相关墙内水管出现渗漏属于质量问题,也是开发商的职责范围,相关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众所周知,卫生间必须做地面、墙面防水处理,而且卫生间防水保修5年,为什么?就是防止卫生间水管道漏水,对其他房屋产生影响。开发商选择将水管安装在墙体内,试问:开发商是否在墙内安装连接管的地方做好防水,如果有合格的防水措施,管道漏水应该从上盖石板缝隙注入卫生间地面,为何我们没有在卫生间看到任何水迹?如果已做防水,而没有起到防水作用,应履行保修5年的责任。另外,开发商在墙内安装的水管挺短,且在管子中间还有一接口,普通人都知道,接口越多,出现风险的概率就越高。而我们卫生间墙内水管,恰恰就在接口处出现漏水。带接口管道容易发生漏水,开发商是一个非常专业的地产商,理应有这样基本认知。从10月10日发现漏水后,房间水管总阀一直处于关闭状态,水管里仅残余一点余水。2023年12月27日,当我们再次到达306房间,发现漏水管已从漏水点处断开,说明此根水管本身质量就有问题。如果是一个合格产品,怎么能仅仅使用3个月就漏水、5个月又断裂呢?综上所述,我们购买306房只是正常居住生活,卫生间的坐便器等设施都是开发商精装修的原装原配。墙内安装的坐便器连接水管,让我们无法看到漏水问题,所以漏水问题出现非我们人力所为,非我们过错所致,故我们不应承担漏水责任。四、相同的渗漏问题在同小区经常出现,进一步证明属于房屋质量问题,物业公司未尽到后期维护维修义务,应由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答辩人买房之后,听说小区发生各种漏水事件及暖气问题,小区业主到处告状,痛苦不堪。为我们买房提供帮助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员工王某乙,在刚刚入住我们小区,也发生过与我们卫生间相同的漏水事件,经物业工程师查找三次才找到漏水的原因并解决之。不知道小区究竟有多少个业主有我这样同样的问题。本小区5号楼105房业主姚某,在入住不久,因楼上分水器漏水,将105房地板淹掉,后由开发商免费维修。楼下206、103业主房屋被淹,指控是306房间漏水所致,我们在7月5日入住306时购买50吨水。2023年11月15日,物业管家查看水表还是50吨水,证明答辩人没有在此居住,也没有怎么使用水,反而进一步印证楼下房屋发生渗漏的水并非来自答辩人使用房屋所致,完全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在2023年7月5日办理入住时,物业公司已经处理过小区多次各种漏水问题。物业公司也有所有业主维修记录,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管理房屋的公司,知道隐蔽式坐便器有多家漏水,隐患很大,但并没有对我们初次办理入住业主进行相应的告知及提醒,水管漏水物业公司是存在过错的。另外,103房屋和206房屋外墙出现大片的水渍,物业保洁每天打扫卫生,楼道安装有监控可以看到水渍,如果物业管理到位,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避免更大损失。所以物业管理失查,物业公司对本次漏水事故是有责任的。答辩人从北京跑到河北来买房,是因为被“这么近那么美,周末到河北”的宣传所吸引。这个地方附近有三、四十个旅游景点,既可以避暑,又适合旅游,所以,涉案房屋也只是答辩人偶尔使用居住。今年夏天天气炎热,由于水管漏水需要保持原状,房间里不能用水所以无法居住,这导致本来应来此度假的家中老人只能在北京忍受酷暑,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我们原本期待的美好生活变成了期盼。真地不希望这样的事情发生。综上所述,原告对答辩人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主法院依法查清事实,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和公平正义。
张某乙辩称,某丙公司对103室房屋漏水原因补充鉴定后出具补充鉴定意见,即103室受损的主要原因为306室房屋内首层马桶给水管漏水,次要原因为206室房屋内首层厨房排水管漏水。厨房排水立管虽位于206室,但答辩人作为206室的所有人无需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一、答辩人不是厨房排水立管漏水的责任主体,且对206室不存在使用不当的情形,在得知房屋漏水后及时报修物业排查,答辩人不存在过错无需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1、206室所在楼栋的厨房排水立管属于整栋楼的共有设施,并非206室专有部分,答辩人不是排水立管漏水的责任主体。2、206室首层厨房的排水立管系由某甲公司统一采购安装,且精装修包裹在包管内,并非裸露在外,答辩人无法发现排水立管是否出现裂纹。答辩人自206室交付后,未实际入住使用206室,也未购买过水,一直关闭水阀门,对206室不存在使用不当的情形。3、考虑到方便联系物业公司随时进入206室,答辩人在收房时便将房屋钥匙托管给物业公司。206室收房后,除特殊时期无法出京,答辩人在2022年、2023年多次前往房屋查看房屋及屋内设施、维修情况,在发现问题时也及时向物业公司报修并到房屋查看物业公司维修情况。4、在被告某公司怀来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206室被水浸泡并告知答辩人时,答辩人也立即要求物业公司排查一楼,避免损失扩大。答辩人虽未实际入住206室,但并未对206室置之不理,尽到了对206室的注意管理义务,并且在发现房屋被水浸泡后第一时间要求物业排查,防止损失扩大。二、被告某公司怀来分公司对206室首层排水立管未尽到维护和管理义务,且对共用部分管理缺失,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206室所在楼栋的厨房排水立管属于整栋楼的共有设施,某丁公司对共有设施负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某丁公司未对共有设施进行定期巡检维护,导致排水立管出现裂纹未被发现,致使排水立管漏水渗透至103室,被告某公司怀来分公司是厨房排水立管的责任主体。2、答辩人张某乙在2023年10月14日去查看206室受损情况时,还未走到206室防盗门跟前,便肉眼可见206室防盗门外墙位于踢脚线上方的墙面大面积被水浸湿并且已起皮。206室外墙墙面属于共用部分,应由某丁公司管理,某丁公司未对该墙面浸湿起皮异常情况进行排查而是放任不管,206室的房屋钥匙在答辩人收房时已托管至某丁公司,但某丁公司也未联系答辩人张某乙进屋查看原因,其对共用部分管理缺失,导致漏水未被及时发现进而漏水损失扩大。三、被告某甲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及采购安装的配套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06室的首层厨房排水立管系由被告某甲公司统一采购并安装,在交付房屋至103室被水浸泡才短短两年时间,厨房的排水立管便出现裂纹,充分说明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及采购安装的配套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因此被告某甲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上,答辩人对原告房屋被水浸泡受到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答辩人张某乙的诉讼请求。
某甲公司辩称,一、本案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该案为一般过错侵权责任纠纷。在一般过错侵权责任情形中,责任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二是侵权人实施行为有过错;三是被侵权人有损害;四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事实均须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八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房屋已交付予买受人,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该房屋相关的责任、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因此由该房屋所引起的侵权责任,答辩人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因而并非侵权人。本案主体不适格。三、我司交付房屋的时间为2021年1月3日,事故发生日为2023年10月。我公司装修质保期为两年。即使被告夏某、张某甲在承担责任后向答辩人追偿,也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本案并非同一案由,应另案处理。即使被告夏某、张某甲向答辩人追偿,因质保期已到期,质保责任到期后该房屋的实际所有者即应对房屋装修及其管线承担维护义务,答辩人不承担质保责任。四、由于原告方也于2021年1月3日收房,原告方对自身房屋应尽到维护义务,原告应在漏水晕湿天花板时,就及时联系物业公司处理,原告发现漏水未及时反应,原告未履行房屋管理义务而造成损失扩大,其存在重大过失,扩大的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即侵权责任构成的四要件中,被侵权人有损害并非完全由侵权人实施行为有过错导致。
某公司怀来分公司辩称,一、原告房屋受损部位以及造成该损失发生的漏水部位均系房屋的专有部分,应当由对应房屋的业主自行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责任。二、依据案涉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答辩人的物业服务范围不包含业主房屋专有部分,因此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三、原告所主张的经济损失与实际不符,应当经司法评估后确认。综上所述,请求法依法查明本案事实真相,判令答辩人不承担责任。
于某未提交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商某系孔雀城五彩天街房屋业主,其于2018年6月7日与某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20年10月16日,某甲公司为商某开具发票。该房屋由某甲公司提供精装修。后,某甲公司将上述房屋向商某交付。某公司怀来分公司称因商某未在物业服务中心签署入住签约资料,无法确定其实际收房时间。商某收房后将钥匙交由某公司怀来分公司托管,商某未实际入住该房屋。
被告张某乙系孔雀城五彩天街三期4幢2层206室房屋业主,其于2018年6月14日与某甲公司签订编号为HFB20180613003689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020年10月16日,某甲公司为张某乙开具发票。该房屋由某甲公司提供精装修。张某乙于2021年3月26日收房,收房后将钥匙交由某公司怀来分公司托管,张某乙未实际入住该房屋。2025年5月12日,张某乙取得上述房屋的产权证。
被告夏某、张某甲系孔雀城五彩天街房屋业主。2018年6月为购买上述房屋,被告于某与某甲公司签订编号为HFB20180617003820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020年10月16日,某甲公司为于某开具发票。该房屋由某甲公司提供精装修。于某未办理收房手续。2023年7月5日,于某与夏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于某将上述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夏某。同日,夏某与某公司怀来分公司签署《入住签约文件》、从某公司怀来分公司领取钥匙、水卡、电卡、燃气卡、门禁卡等智能卡,并缴纳物业费。夏某、张某甲未实际入住该房屋。
2023年9月27日,张某乙向某公司怀来分公司工作人员反映其购买的孔雀城五彩天街三期4幢2层206室房屋存在“一楼厕所过门石裂纹,厨房地面全是烟头,厨房水池边上的柜子里上到下漏油,二楼马桶脏,按水开关没有,大门锁心是歪的”等问题,要求某公司怀来分公司解决。某公司怀来分公司工作人员回复“等我过去看看”。2023年10月9日,张某乙催问“我那房子弄好了吗?”某公司怀来分公司工作人员回复“地产找的三方维修在中秋节前就停工了,您再继续打打0313-12345政府热线电话,让政府找地产他们。下午我过去看看,找人把烟头和马桶收拾一下”。2023年10月10日,某公司怀来分公司工作人员到4幢2层206室房屋查看后,给张某乙某平台发送视频,告知家里漏水了,工程在查找原因。后告知张某乙,初步判断漏水原因是306室,306水阀已经关了。2023年10月11日,张某乙要求某公司怀来分公司到4幢1层103室房屋进行查看,并表示有事就一块解决了。后某公司怀来分公司到4幢1层103室房屋进行查看,并与商某取得联系。
2023年10月14日,某公司怀来分公司组织张某乙、夏某、张某甲对现场进行勘查,寻找漏水原因。根据商某提交的其拍摄的照片和视频,在三方现场勘查时4幢1层103室房屋受损情况主要有:首层客厅顶棚石膏板泛黄、发霉,局部吊顶脱落,墙面局部发霉、起鼓、粉化、脱落;首层厨房、卫生间顶棚泛黄、发霉;夹层卫生间顶棚受潮、起皮等。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商某申请对4幢1层103室房屋受损原因及维修费用进行鉴定。本院组织现场勘验,并委托某丙公司对孔雀城五彩天街房屋受损原因进行鉴定,委托某戊公司为上述案涉房屋出具维修方案,委托某己公司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商某共支付鉴定费22,500元。
经现场勘验,103室的漏水受损情况主要为:首层客厅顶棚石膏板西侧大范围泛黄、发霉,局部吊顶脱落,踢脚线局部泛黄、发霉,墙面局部发霉、起鼓、粉化、脱落;首层厨房、卫生间顶棚泛黄、发霉;夹层楼梯、过道墙面泛黄、发霉;夹层卫生间顶棚受潮、起皮;夹层过道、南向卧室北墙及包管墙大面积泛黄、发霉。
经鉴定,某丙公司出具编号为世纪鉴字(2024)02057号鉴定意见书及补充鉴定情况说明。最终鉴定意见为:在无其他事故发生的前提下,张家口怀来县立管漏水为次要原因。
某戊公司出具编号为WYSJ-JD25002维修方案意见书,为张家口怀来县出具维修方案。某己公司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及维修方案意见书等鉴定依据出具编号为方秋价鉴【2025】04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因当事人对人工费单价不认可,依据2025年10月29日听证笔录,将人工费列入争议项,需审理方通过审理选择采纳:1、鉴定意见一(人工费按消耗量标准编制价计入,一类工215元/工日、二类工190元/工日、三类工150元/工日):鉴定意见为:55,082.67元。2、鉴定意见(人工费按市场价计入:一类工430元/工日、二类工380元/工日、三类工230元/工日):鉴定意见为68,679.95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商某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房款发票、物业费发票、原告商某与某公司怀来分公司员工吕某的某平台聊天记录、原告房屋被浸泡后受损照片及视频、被告夏某、张某甲所有的306房屋卫生间设施漏水视频、夏某、张某甲组建的某平台群聊天记录、306卫生间外墙面照片、306室卫生间视频、103室房产证、103室物业管理费发票、鉴定费发票,被告夏某、张某甲提交的河北省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河北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3张坐便器外观照片、视频文件、物业入住签约文件、购房买卖合同和发票、306房间卫生间照片、206房间外楼道,被告某甲公司提交的河北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房屋交付通知书,被告某公司怀来分公司提交的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某丙公司出具的编号为世纪鉴字(2024)02057号鉴定意见书及补充鉴定情况说明、某戊公司出具的编号为WYSJ-JD25002维修方案意见书、某己公司出具的编号为方秋价鉴【2025】04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等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各被告未能举证系因有其他事故发生导致4幢1层3号房屋受损,故4幢1层3号房屋受损原因应认定为4幢3层6号房屋内首层卫生间马桶给水管漏水为主要原因,4幢2层6号房屋厨房立管漏水为次要原因。确定损失责任的承担,首先应判断各方当事人对于4幢1层3号房屋受损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过错比例。
关于开发商某甲公司是否具有过错。4幢3层6号房屋内首层卫生间马桶给水管系开发商某甲公司对房屋进行精装修时被瓷砖封闭的隐蔽水管。4幢2层6号房屋厨房立管属共用管道,某甲公司在对4幢2层6号房屋进行精装修时,亦将该管道进行包裹隐蔽。无论是4幢3层6号房屋内隐蔽的马桶给水管漏水,还是4幢2层6号房屋的厨房立管漏水,均距开发商通知房屋交付之日不足3年,某甲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是业主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损坏,故漏水原因应系产品质量瑕疵或安装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某甲公司作为开发商,应严格把控设计、施工及验收环节,保证房屋质量。某甲公司提交的《河北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以下简称《住宅质量保证书》)中虽承诺排水管道的保修期为两年,但《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保修期是行政管理部门为开发商规定的行业规范,同时根据“保修”在民法上的意义,还产生开发商的保修责任。这种保修责任是指不收取费用的修缮责任。保修期内,开发商无偿维修,保修期过后,开发商仅是不再承担无偿维修责任,而非对房屋质量不承担任何责任。因马桶给水管是某乙公司作为房屋内设备的一部分出售给购房人的,所以开发商理应对其连接点损坏、渗漏导致的财产损害承担主要过错。厨房立管是专有区域内的共有管道,开发商在精装修时将管道封闭,致使206业主张某乙不能及时发现立管出现渗漏,开发商亦应对厨房立管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害承担主要过错。根据4幢1层3号房屋受损原因,开发商过错比例酌定为70%。
关于夏某、张某甲是否具有过错。夏某、张某甲作为4幢3层6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即使未实际入住,对该房屋仍负有管理责任。夏某、张某甲在房屋长期空置的情况下,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已对该房屋水阀进行关闭,其对房屋未尽到管理责任,对4幢1层3号房屋受损具有一定过错,过错比例酌定为7%。
关于张某乙是否具有过错。张某乙作为4幢2层6号房屋的所有权人,虽未实际入住房屋,但对房屋仍负有管理责任。其将房屋长期空置,未做到及时查看,4幢1层3号房屋受损的主要原因为4幢3层6号房屋内首层卫生间马桶给水管(两段软管)的连接点损坏、渗漏导致,但张某乙未及时查看房屋导致206的房屋被306的漏水浸泡后又渗漏到103房屋,故对于4幢1层3号房屋受损张某乙具有过错。但4幢2层6号房屋的厨房立管被开发商封闭,故张某乙难以发现立管渗漏。且根据张某乙提交的某平台聊天记录,某公司怀来分公司工作人员认可张某乙的水阀一直处于关闭状态,故对于厨房立管渗漏导致的103房屋的损失,张某乙无需承担过错责任。结合103室房屋受损原因,张某乙的过错比例酌定为7%。
关于某公司怀来分公司是否具有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原告商某、被告张某乙均将钥匙交某公司怀来分公司托管,某公司怀来分公司应定期对业主共有部分进行查看,在发现4幢2层6号房屋外墙、4幢1层3号房屋外墙出现水渍后应及时通知业主并经业主授权打开房门进行检查,以避免损失的扩大。事实上,某公司怀来分公司怠于对4幢2层6号、4幢1层3号房屋楼道内外墙进行查看,该公司系因张某乙在2023年9月份对房屋提出质量问题,并在2023年10月9日询问该公司“我那房子弄好了吗?”才于次日发现4幢2层6号房屋被水浸泡后的受损情况,进而发现4幢1层3号房屋的受损情况。某公司怀来分公司通知业主商某、张某乙、夏某、张某甲时,4幢1层3号房屋受损已经较为严重,故应当认定某公司怀来分公司未能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4幢2层6号房屋损失进一步扩大。其过错比例酌定为10%。
关于商某是否具有过错。商某作为4幢1层3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未实际入住房屋,但对房屋负有管理责任。其将房屋长期空置,未做到及时查看,导致房屋损失扩大,其过错比例酌定为6%。
其次,对于维修费用,某己公司出具的编号为方秋价鉴【2025】04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将人工费列入争议项,第一种鉴定意见系将人工费按消耗量计算,第二种鉴定意见系将人工费按市场价计算。本案中,4幢1层3号房屋受损,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房屋维修,需要按照市场价才能满足人工费的支付,故本院采纳第二种意见,即损失金额按照68,679.95元计算。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确定某甲公司承担48,075.97元、某公司怀来分公司承担6,868.00元、夏某、张某甲承担4,807.60元、张某乙承担4,807.60元、商某承担4,120.78元。
关于商某主张的租金损失,因房屋受损前4幢1层3号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并未对外出租,故商某主张的租金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商某主张的物业费4,461.52元、泄水服务费350元,因该两项费用与4幢1层3号房屋受损无因果关系,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商某房屋损失费48,075.97元;
二、被告某公司怀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商某房屋损失费6,868.00元;
三、被告夏某、张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商某房屋损失费4,807.60元;
四、被告张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商某房屋损失费4,807.60元;
四、驳回原告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9.82元,由原告商某负担143.39元,由被告某甲公司负担1,672.87元,由被告某公司怀来分公司负担238.98元,由被告夏某、张某甲负担167.29元,被告张某乙负担167.29元;鉴定费22500元,由原告商某负担1,350元,由被告某甲公司负担15,750元,由被告某公司怀来分公司负担2,250元,由被告夏某、张某甲负担1,575元,被告张某乙负担1,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递交或邮寄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 刘德璋
审判员 代述平
审判员 于 颖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