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裁判时间】:2026/6/4 0:00:00

任某某、包某某1、葛某某、包某某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6)浙1082民初3377

原告:任某,男,1955年出生,住临海市。

被告:包某甲,男,1957年出生,住临海市。

被告:葛某,女,1962年出生,住临海市。

被告:包某乙,女,1986年出生,住临海市。

原告任某与被告包某甲、葛某、包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429日立案。原告任某于20266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任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任某负担。

员 金吕友

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潘倪萍

代书记员 张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