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某、包某某1、葛某某、包某某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浙1082民初3377号
原告:任某,男,1955年出生,住临海市。
被告:包某甲,男,1957年出生,住临海市。
被告:葛某,女,1962年出生,住临海市。
被告:包某乙,女,1986年出生,住临海市。
原告任某与被告包某甲、葛某、包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任某于2026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任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任某负担。
审 判 员 金吕友
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潘倪萍
代书记员 张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