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粤1224民初2077号
原告:某银行。住所: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
法定代表人: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男,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男,该行员工。
被告:莫某,男,汉族,2005年8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莫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莫某立即偿还截至2025年12月20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9959.50元;二、判令被告莫某立即偿还截至2025年12月20日,尚欠原告利息573.28元、复利0.19元、罚息(违约金)13.43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某银行与被告莫某于2024年1月17日,在原告所在地签订《悦农e贷电子借款合同》编号:10020249800210084。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000元,实际发放金额为20000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24年1月17日至2027年1月16日止,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6.2%/年,逾期上浮50%/年,复利50%/年,罚息(违约金)100%/年。上述借款于2024年1月17日累计发放20000元,还款方式为按月计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现被告已还本金40.50元,已还利息1825.03元。上述借款自2025年7月21日至今已逾期。截至2025年12月20日,莫某尚欠原告本金19959.50元,利息586.90元。
被告莫某未向本院作书面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4年1月17日,被告莫某与原告某银行就借款事宜签订编号为:10020249800210084的《悦农e贷电子借款合同(通用)》。上述《悦农e贷电子借款合同(通用)》第四条贷款利率与罚息利率约定:“一、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固定利率/浮动利率)方式。(一)若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在202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1年期/5年期以上)LPR的基础上增加(增加/减少)275个基点形成贷款利率,即按年利率6.200000%执行......二、罚息利率及复利。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罚息利率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000000%;贷款逾期的,贷款人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100.000000%。对借款人应付未付的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罚息、挪用罚息),从借款人应付未付之日的次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计收复利。贷款到期前遇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罚息利率相应调整,自调整之日分段计算罚息和复利;贷款到期后遇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罚息利率不变,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和复利。”此外,合同还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合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违约情形的,贷款由权提前收回贷款。借款后,被告莫某未能依约偿还贷款,截止至2025年12月21日,其拖欠借款本金19959.50元及利息573.28元、利息罚息13.43元、复利0.19元,合计20546.40元(利息、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暂计至2025年12月21日),原告某银行向被告莫某催收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法庭笔录、某银行《悦农e贷电子借款合同》、逾期未还款查询清单等在案佐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莫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某银行与被告莫某签订的《悦农e贷电子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某银行依约发放贷款,被告莫某未能依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某银行要求被告莫某清偿19959.50元及利息573.28元、利息罚息13.43元、复利0.19元,合计20546.40元(利息、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暂计至2025年12月21日,此后利息、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的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莫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19959.50元及利息573.28元、利息罚息13.43元、复利0.19元,合计20546.40元[利息、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悦农e贷电子借款合同(通用)》约定的利率暂计至2025年12月21日,此后利息、利息罚息、复利按上述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给原告某银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6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56.83元,由被告莫某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6.83元,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莫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56.8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梁有扩
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马静文
书记员温嘉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