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5)皖01刑更5913号
罪犯刁某,女,1998年4月5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3日作出(2023)皖1623刑初3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刁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六千元(已缴纳)。被告人刁某不服,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2023)皖16刑终4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后,本院于2025年12月9日立案审理,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刁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刁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检察机关的意见为,罪犯刁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人民法院对其裁定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刁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5年5月获得表扬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审批表、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刁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该犯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刁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23年5月6日起至2026年3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炎峰
审判员曹子健
审判员洪琳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小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