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5)豫1330刑初25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桐柏县。因涉嫌重婚罪,2025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25〕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5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某某、耿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初,被告人李某某与董某某在云南省普洱市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1年4月27日在浙江省温州市办理结婚证,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多月后,因夫妻生活问题,李某某自行离家出走,二人未办理离婚手续。2017年,李某某在信阳市务工时结识孙某某后,二人开始交往,李某某隐瞒其结婚事实与孙某某在桐柏县家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9年3月25日在桐柏县民政局办理结婚证,2025年4月15日二人因感情不和在桐柏县民政局办理离婚证。在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分别于2018年10月10日生育一子,于2019年10月26日生育一女。
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应当以重婚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中,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户口簿复印件、户口信息查询截图、出生医学分析副页、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声明书等书证;证人孙某某、孙某、秦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董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和他人领取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一子一女,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决定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新奇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陈梦
书记员李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