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5)青0222刑初138号
公诉机关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邬某,女,XXX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2025年3月2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年8月12日被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5年9月19日因涉嫌犯重婚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马鹏,青海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2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邬某犯重婚罪,于202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线忠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邬某及指定辩护人马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邬某与王某乙于2015年9月7日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2025年1月初,邬某在民和县川垣新区盛垣美食城打工时认识马某,并向马某说准备和丈夫xxx。后马某将外甥李某甲的情况告诉邬某并介绍二人相识。后邬某与李某甲约定,待邬某与xxx后与李某甲结婚。2025年2月6日,邬某向马某谎称已经和王某乙办理了xxx手续。次日邬某到马某家中与李某甲及其家人商议结婚事宜,并商定办理结婚仪式时间,后李某甲通过其舅舅宋某先后两次向邬某支付彩礼6.6万元。2025年2月11日,邬某与李某甲在民和县古鄯镇李某甲家中办理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025年2月下旬,李某甲多次催促邬某与其去办理结婚登记,邬某多次推脱后将未xxx事实告知李某甲,后李某甲报警。被告人邬某于2025年4月7日,向民和县公安局退还部分彩礼5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结婚证、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马某、宋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甲、王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邬某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邬某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邬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邬某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邬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邬某拘役三个月。
被告人邬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邬某犯重婚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量刑方面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邬某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邬某已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3.被告人邬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邬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邬某与王某乙于2015年9月7日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2025年1月初,邬某在民和县川垣新区盛垣美食城打工时认识马某,并向马某说准备和丈夫王某乙离婚。后马某将外甥李某甲的情况告诉邬某并介绍二人相识。后邬某与李某甲约定,待邬某与王某乙离婚后与李某甲结婚。2025年2月6日,邬某向马某谎称已经和王某乙办理了xxx手续。次日邬某到马某家中与李某甲及其家人商议结婚事宜,并商定办理结婚仪式时间,后李某甲通过其舅舅宋某先后两次向邬某支付彩礼6.6万元。2025年2月11日,邬某与李某甲在民和县古鄯镇李某甲家中办理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025年2月下旬,李某甲多次催促邬某与其去办理结婚登记,邬某多次推脱后将未xxx事实告知李某甲,后李某甲报警。案发后,被告人邬某向被害人李某甲退还5万元彩礼。
另查明,被告人邬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中国工商银行凭证、发还清单、领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家庭关系查询、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书证,证人宋某、马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甲、王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邬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邬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重婚罪保护的法益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被告人邬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其行为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对社会风气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且被告人邬某未足额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其行为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邬某具有自首、已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举办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邬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邬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邬某已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邬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钟慧兰审判员杨凯人民陪审员马卉英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冶晓丽
书记员马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