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由】:刑事/渎职罪/食品监管渎职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时间】:2025/4/27 0:00:00

许某峰食品监管渎职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5)吉0184刑初180号

公诉机关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峰,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4年12月24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5年1月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5年4月21日对被告人许某峰取保候审。

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诉(202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峰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孙美丽出庭支持公诉。许某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0月至2024年12月期间,被告人许某峰在网上购买“原神”游戏外挂软件,并在淘宝开设“原神辅助科技国服国际服B服”“原神辅助科技akebi千人群全服”“原神辅助科技全服千人群”三个网店,其妻子吕某为帮在淘宝开店,将自己的支付宝账号177********提供给许某峰使用,并辅助其登录账号。期间许某峰向公主岭市居民王某等人售卖“原神”游戏外挂,共获利80970.01元。案发后,被告人许某峰、吕某自动投案。经安徽衡磊司法鉴定所鉴定:该程序具有自由移动、无限体力、自动奔跑、无敌模式、透视、自定义资料卡的功能,对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造成了干扰,属于破坏性程序。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淘宝店铺信息、提取笔录、支付宝账单、微信账单、售卖原神游戏外挂流水,鉴定意见,证人王某证言及被告人许某峰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峰明知是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而进行销售,违法所得8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峰自愿退赃,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峰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峰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许某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峰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而进行销售,违法所得八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许某峰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对被告人许某峰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峰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峰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被告人许某峰违法得人民币八万零九百七十点零一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马俊娟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董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