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由】: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时间】:2025/3/5 0:00:00

王某、沈某等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辽0111刑初433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加涛,男,1982年8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11982********,汉族,大专文化,原沈阳市苏家屯区水务事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2024年11月6日被取消中共预备党员资格、开除公职,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香柏路5-4号3-3-1,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荣成世纪7号楼2-1-1。因本案于2024年5月10日被留置,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5年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

辩护人邸婕,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苏检刑诉〔2024〕Z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加涛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加涛及其辩护人邸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受贿事实

2019年9月至2024年2月,被告人王加涛利用担任苏家屯区农业技术推广与行政执法中心农村供水工作部负责人、城市排水设施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城市排水设施服务中心副主任、乡村振兴发展中心排水设施服务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刘宏、王铮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35000元(以下未标注币种均为人民币)。

1.2019年9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王加涛担任苏家屯区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负责人期间,接受沈阳宏邦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监刘宏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在上述公司承揽该工程监理业务及协调结算工程款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刘宏给予的30000元好处费。

2.2019年3月2019年11月,被告人王加涛担任苏家屯区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该项目招标代理工作交由沈阳同创国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事后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铮给予的50000元好处费。

3.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王加涛担任苏家屯区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负责人期间,接受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顾问高彦平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上述公司承揽该工程的设计业务提供帮助,事后收受高彦平给予的10000元好处费。

4.2019年3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王加涛担任苏家屯区农业技术推广与行政执法中心农村供水工作部负责人,以及苏家屯区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负责人期间,接受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卫生事务部营销总监李艳艳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上述公司承揽苏家屯区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项目和苏家屯区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检测业务及相关资金拨付提供帮助,并于2020年春节、2021年春节前,先后两次收受李艳艳给予的合计20000元好处费。

5.2019年年10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王加涛担任苏家屯区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该工程业主抽检及监理平行检测业务交由贾雪借用的辽宁精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大连天禹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承揽,事后收受贾雪为拉近关系通过盖晶晶给予的10000元好处费。

6.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王加涛任苏家屯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城市排水设施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期间,负责苏家屯区农村污水处理站剩余污泥处理项目,接受沈阳中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江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上述公司承揽该工程提供帮助,并于2021年6月、2021年10月,先后两次收受王江为拉近关系给予的20000元、10000元,以上共30000元好处费。

7.2021年7、8月,被告人王加涛担任苏家屯区农业技术推广与行政执法中心城市排水设施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期间,接受辽宁盛源水利水电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斌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在上述公司承接的保利地产项目排水设计业务协调排水审批手续上提供帮助,收受陈玉斌给予的10000元好处费。

8.2021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王加涛担任苏家屯区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负责人期间,将补做该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工作交由陈玉斌经营的辽宁盛源水利水电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完成,事后收受陈玉斌给予的40000元好处费。

9.2021年10月,被告人王加涛担任苏家屯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城市排水设施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接受苏家屯区北沙河右岸上瓦房村应急度汛工程项目施工人员赵升满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在上述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及付款手续方面提供帮助,2022年5、6月,收受赵升满给予的10000元好处费。

10.2022年,被告人王加涛担任苏家屯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城市排水设施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的职务便利,帮助孔繁友所在的沈阳永航水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编制排水方案业务,于2023年10月收受孔繁友给予的15000元好处费。

11.2023年下半年,被告人王加涛担任苏家屯区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负责人期间,接受该工程内业人员韩晓舟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在与施工方协调结算劳务费上提供帮助,2024年2月,收受韩晓舟通过盖晶晶银行转账给予的10000元好处费。

二、涉嫌玩忽职守事实

2019年10月至2023年12月,被告人王加涛任苏家屯区农业技术推广与行政执法中心农村供水工作部负责人、城市排水设施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苏家屯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城市排水设施服务中心副主任、苏家屯区乡村振兴发展中心排水设施服务中心主任期间,负责苏家屯区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任该项目负责人。2019年10月,杜守哲借用大连宏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中标该工程,中标价48560900.80元。工程建设期间,被告人王加涛未遵守工程项目法人质量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同意杜守哲肆意进行工程设计变更。对施工过程未进行有效监管,致使施工中出现未按设计和合同施工、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问题。向区财政申请拨款时,在施工单位完成额未达到合同额度比例的情况下,即在工程现场认证单上签字并加盖中心印章,未据实支付工程进度款。在完工结算时,杜守哲安排施工内业人员所编报的完工结算书内容与实际施工严重不符,其中将23个行政村(自然村)出资280000余元施工的“地埋电缆”工程纳入结算范围,施工中并未使用DN250mm,DN225mm,DN180mm三5种管径管材而报审的工程量中却包含上述管材等。被告人王加涛在未认真审核的情况下,以杜守哲虚报的材料为准,在完工结算书加盖中心印章。并将材料送至苏家屯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后该中心委托沈阳建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最终审定金额为50825896.80元。

2024年10月,中航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工程进行重新审计、造价鉴定和物理勘测,经复核后该工程造价金额为30871551.58元,与沈阳建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定金额50825896.80元的差值为19954345.22元,与已支付大连宏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780000元的差值为2908448.42元,使国家资金造成重大损失。

2024年5月10日8时许,被告人王加涛在沈阳市苏家屯区香柏路5-4号3-3-1楼下被监察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王加涛已退缴全部赃款235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干部履历表,无犯罪记录证明,中标通知书,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银行业务凭证,联名举报材料,关于组建苏家屯区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法人函,工程现场签证单,完工结算书,人口信息表,证人刘宏、王铮、高彦平、林殿香、王志新、韩晓舟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加涛的供述和辩解,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通知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苏家屯区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造价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上述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加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百八十五条,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负责项目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资金遭受重大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王加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王加涛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相一致。

被告人王加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已构成受贿罪;作为工作工作人员,负责项目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资金遭受重大损,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王加涛主动交待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罪事实,系自首,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加涛自愿认罪认罚,故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加涛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合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犯数罪,故予以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加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182日予以折抵,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2月18日起至2028年8月19日止。)

二、被告人王加涛上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英驰

人民陪审员  何 薇

人民陪审员  王梦甦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刘晓丹

书 记 员  董晓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