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由】: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时间】:2025/4/7 0:00:00

刘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5)川1325刑初11号

公诉机关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大专文化,住四川省南部县。因本案于2024年2月26日被阆中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西充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4年5月20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强,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任宏鑫,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西充县人民检察院以南西检刑诉(2024)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照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13刑辖41号决定书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本案,于2025年1月15日召开庭前会议,因辩护人作无罪辩护,于2025年2月10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波、刘国杰、检察员助理侯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杨强、任宏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资金补贴审核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企业违规领取补贴908.32665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不持异议,庭审中表示他借用到时间不长,对相关流程不很熟悉,造成错误;补贴资金的支出等都是郑某甲在安排;郑某甲看了四川某乙公司现场后决定将该公司作为拉练点,并表示县政府审批补贴资金流程长,企业等不起,他也是为了工作,没有徇私情、私利;南部县某丁已对同一事实作了纪律处分,不应再追究违法责任。辩护人另发表如下意见:1.被告人系借用人员,且手续不完善,不具有法定职责,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主体。2.本案国家资金被骗,系郑某甲、蒲某等人滥用职权造成,而非被告人过失行为导致。郑某甲擅自决定先行支付再某乙审查、兑现小组审批,蒲某擅自签字支付,是蔡某甲能成功骗取资金的直接原因,被告人并非党委会成员,不具有决定权,被告人的行为在其中并不起主要作用。3.被告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经审理查明:2018年下半年,南部县人民政府先后出台《南部县东部地区新能源汽车汽配招商引资产业扶持优惠政策(试行)》《南部县支持工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南部县投资协议兑现资金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给予产业转移补贴和设备补贴等优惠政策,并由南部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后更名为四川南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审核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管委会企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落实,相关资金由县财政或县政府委托原南部县经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经开公司,与管委会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承担。

2018年12月时任南部县八尔湖镇党委副书记的被告人刘某上挂,先后任管委会企业服务中心副主任、主任、纪工委书记等职,2021年4月任南部县某有限公司党支部副书记、董事、总经理,2022年2月任四川省某有限公司事业开发部负责人。刘某任管委会企业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主要负责协助招商引资企业入驻园区、办理各种手续及对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政策的兑付条件进行审核及优惠政策落实。

2019年4月,南部县经济合作和外事局与玉环某有限公司签订《不锈钢卫浴四川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玉环某有限公司在南部县投资成立项目公司,南部县给项目公司产业转移补贴300万元,其中设备进场安装时补贴100万元、在全部设备调试成功并初步投产时补贴100万元、在正式开具增值税发票固定投产累计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需第三方评估)时补贴100万元;给予项目公司近3年内新购厂家新生产的设备补贴,其中属于欧洲、美国、日本生产的数控机床、智能设备补贴20%,其他地方生产的设备补贴10%。

2019年5月6日,玉环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蔡某甲(已判刑)在南部县成立四川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某甲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后,蔡某甲将在浙江玉环的机器设备陆续搬迁至南部县某甲公司,并报告管委会企业服务中心。被告人刘某时任管委会企业服务中心副主任,负责工业集中区河西片区入驻企业服务工作。刘某安排工作人员鲜某乙到现场查看机器设备是否运到,但未安排工作人员核实机器设备的数量、新旧程度等。在党委扩大会议上,刘某未查看投资协议关于“在正式开具增值税发票固定投产累计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需第三方评估)时补贴100万元”的约定条件,在四川某甲公司的设备未经第三方评估且未提供任何增值税发票、不符合投资协议约定的该项条件的情况下,向党委会不当汇报四川某甲公司达到优惠政策兑付条件,建议兑付产业转移补贴300万元。随后,四川某甲公司在未附任何印证资料情况下向申请兑现产业转移补贴资金300万元,刘某违规签署“经评估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核实登记,预评估固定资产设备价值超过2000万元,按招商协议约定,建议支付产业转移补贴资金”的审核意见。后该申请经副主任何某甲、主任郑某甲审批同意,通过某公司向四川某甲公司拨付300万元,致使四川某甲公司违规多领取产业转移补贴100万元。

2019年6月,四川某甲公司对第一批入场的机器设备向企业服务中心提出机器设备评估申请,刘某向何某甲汇报同意后通知四川某乙有限公司对四川某甲公司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刘某在审核评估资料时未严格要求四川某甲公司提供机器设备的发票、合同、运输单据等财务资料,且明知清单上记载有进口设备,未要求四川某甲公司提供进口设备证明材料,现场评估时也未安排工作人员核对机器设备的数量、产地、型号等信息。评估过程中,蔡某甲伪造购销合同,虚报设备价值,以证明评估的机器设备中有从国外进口的机器设备,蔡某甲将相关资料交给刘某,刘某交给评估公司用于评估。评估公司在评估过程中曾向刘某提出资料不齐,刘某认为这是评估公司自己的事,就没有再管。2019年6月10日四川某乙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申请评估的92台机器设备被虚假评估价值为3709.65万元,其中进口设备价值2688.792万元。2019年6月13日四川某甲公司向管委会提出申请机器设备补贴639.8万元,后经刘某、何某甲、郑某甲等人签字同意,管委会经开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17日向四川某甲公司兑付机器设备补贴款300万元、2019年7月22日兑付机器设备补贴款330.9万元。

2019年9月,四川某甲公司第二批设备到场后再次向企业服务中心提出机器设备评估申请,刘某以同样的方式予以审核通过并进行评估。2019年9月30日四川某乙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四川某甲公司申请评估的231台机器设备被虚假评估价值为2130.42万元,其中进口设备价值479.2万元。2019年10月11日四川某甲公司据此向管委会申请机器设备补贴261万元,经刘某、何某甲、郑某甲等人签字同意,经开公司和管委会于2019年10月25日向四川某甲公司兑付机器设备补贴款80万元、2019年12月2日兑付机器设备补贴款181万元。

蔡某甲将违规多领取产业转移补贴款和骗取的机器设备补贴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机器设备欠款、银行贷款等。

四川某甲公司及蔡某甲涉嫌诈骗案发后,2021年4月29日南部县公安局查封该公司现有的机器设备286台/套(未随案移送,暂未处理)。2021年7月,经评估认定,四川某甲公司机器设备实际价值为690.828万元,无进口设备。2023年3月10日,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1321刑初43号判决,认定四川某甲公司及蔡某甲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犯罪金额为808.32665万元,蔡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同时查明,2022年刘某因本案被南部县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2024年1月5日四川省监委将刘某涉嫌职务违法问题线索指定南充市监委管辖,同日南充市监委指定阆中市监委管辖,2024年2月19日阆中市监委立案调查,同年2月26日将刘某带至南充市纪检监察教育中心接受调查,刘某如实交代了本案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线索移送函、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等程序性证据,证实南部县公安局在办理蔡某甲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中,发现刘某等工作人员存在渎职行为,移送南部县纪委、监委处理,2022年被南部县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阆中市监委经上级监委指定管辖,于2024年2月19日对刘某涉嫌违法问题立案调查。

2.书证

1)主体身份及职责,证实被告人刘某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企业奖补资金具有审核职责。

①刘某户籍信息,刘某出生于1975年8月11日。

②任职文件及干部任免表,证实2018年11月28日时任南部县八尔湖镇党委副书记的刘某借调到南部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2019年3月1日刘某任办公室主任、企业服务中心副主任,2019年7月4日任企业服务中心主任,2019年7月31日,任计划财务科长,2020年6月12日任委员、纪工委书记。

③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部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三定方案,证实根据南充市编制委员会批复,设立南部县工业集中管理委员会,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规格为正科级,职责包括:承担工业集中区入驻企业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等,2019年11月,南部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更名为四川南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经开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及优惠政策兑现工作。南部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④管委会设立内设机构通知、南部县工业集中区企业服务中心技术职称岗位的报告及说明。

2019年3月,南部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承担着园区行政管理职能,成立企业服务中心,负责招商和企业服务工作,和经开公司招商服务部合署办公。

⑤企业服务中心职责文件,工业集中区服务中心属于所属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负责工业区水、电、气协调,做好工业集中区的安全、信访维稳和相关统计工作。

⑥任职分工文件,何某甲分管“两服务”工作,分管企业服务中心等,何某乙负责招商引资政策兑现,分管财务股等。

⑦南部县支持东西部产业合作的若干优惠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年均产值达5000万元以上,三年内在本地实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享受以下补贴政策:

三年内新购厂家新生产设备补贴10%,从欧美购买设备补贴20%;产业转移补贴300万元;补贴2年厂房租金。企业成立入驻后,设备进场安装时,兑现产业转移补贴三分之一;投产时,兑现产业转移补贴三分之一;经第三方评估达到投资额或固定资产投资额时,兑现产业转移补贴资金余下部分和设备购置补贴资金。

⑧南部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及南部县投资协议兑现资金管理办法。

项目实施单位向县工业集中区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附件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准确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合理评估、测算项目对南部经济的贡献,对项目进度、绩效是否达到协议约定的资金拨付条件作出明确认定,并提出扶持资金拨付的明确意见某乙。

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县政府审批意见,将支持工业产业发展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⑨南部县工业强县若干政策文件。

南部县每年筹集2亿元工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和兑现招引企业优惠政策。所有奖补资金由县财政或县政府委托某公司承担。招商引资奖补资金申报由投资促进协议兑现小组负责,并对企业材料进行初审和提出奖补方案。

⑩成立优惠政策兑现工作组通知。

2016年成立南部县投资促进优惠政策兑现小组,办公室设在目督办,负责统筹协调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兑现审查和督查落实工作。

2)玩忽职守事实书证,证实刘某未按规定对企业补贴进行相关审核,存在玩忽职守行为,并造成国家损失908.32665万元。

①南部县与四川某甲公司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书。

南部县给项目公司产业转移补贴300万元,用于项目公司模具、数控等智能设备补贴,该项目公司设备进场安装时补助100万元、全部设备调试成功时补助100万元、在企业正式开具增值税发票固定投资累计达到1亿元以上(需第三方评估)补贴100万元。给予该项目公司近3年内新购厂家新生产的设备补贴,属于欧、美、日生产的数控车床、智能设备补贴20%;其他地方生产设备补贴10%。

②管委会与四川舒豪公司签订的项目入驻协议。

③经开公司、四川某甲公司登记资料,经开公司系国有公司,四川某甲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蔡某甲。

④党委会会议记录及李某甲工作笔记。

2018年11月12日何某乙汇报企业优惠政策兑现问题。郑某甲指出企业优惠政策的兑现一定要加强管理,规范支付,一企一档,严格按照县上招商引资政策的规定,在设备安装、投产、三方评估后再谈兑付问题。2019年3月11日研究内设科室分工。某甲负责招商和企业服务工作,办公室主任刘某。党委分工:何某乙加入企业优惠政策兑现。

2019年5月10日刘某汇报:当前企业资金兑付压力较大,特别是四川某甲公司等企业入驻建设速度较快,企业资金周转较为困难,按照《投资协议》约定,产业转移补贴、设备补贴等优惠政策,基本达到兑付条件,企业多次提出申请,建议先期兑付产业转移补贴300万元。经集体研究决定,考虑到企业资金压力较大,根据优惠政策报兑现领导小组审批又耗时太长,企业生产等不起也等不得,后面及时将兑付情况报政府审定,同意兑付四川某甲公司300万元。郑某甲要求对设备补贴要严格按照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认定的金额来执行,某甲要做好现场核实,确保不出任何问题。

李某甲工作笔记:

2018年12月29日新借调工作人员刘某,协助郑主任负责招商和企业服务工作;2019年4月24日刘某负责河西的服务,招商引资的兑现由何某甲负责,何某乙协助。对入驻企业要严格考核,投资评审。

⑤其他公司兑现资料。

其中经办人在设备转运确认单批注:经现场核实设备数量与型号与清单相符,具体金额以最终评审为准。

⑥四川某甲公司设备评估资料。

2019年6月10日四川某乙有限公司出具第一批设备评估报告,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6月3日申请评估的92台机器设备被虚假评估价值为3709.65万元;2019年9月30日四川某乙有限公司出具四川某甲公司第二批机器设备评估报告,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9月18日四川某甲公司投入231套设备市场价值2130.42万元(不含税)。

⑦关于兑现优惠政策的请示,2019年9月申请县政府授权兑付企业奖补政策,其中包括四川某甲公司930.9万元。

⑧向四川某甲公司拨款财务资料。2019年5月13日四川某甲公司申请产业转移补贴资金300万元,

刘某签具意见“经评估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核实登记,预评估固定资产超过2000万元,按照招商协议约定,为了让企业尽快解决遗留问题来南部生产,建议支付产业转移补贴资金。”,经审批,2019年5月16日拨付四川某甲公司300万元;2019年6月13日四川某甲公司申请设备补贴639.8万元,刘某签具意见“经评估公司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和相关招商协议约定,建议分批支付补贴,第一批建议支付300万元”,经审批,2019年8月1日拨付330.9万元;2019年10月25日拨付80万元;2019年12月2日拨付181万元。

⑨刑事判决书,2023年3月10日,四川某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蔡某甲犯合同诈骗罪,犯罪金额808.32665万元,蔡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⑩到案经过,2024年1月15日南充市监委将该案指定阆中市监委管辖,同年2月19日阆中市监委立案调查,同年2月26日,监委工作人员从成都市刘某工作单位将刘某带至南充市监察教育中心。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委已掌握的犯罪事实。

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本人负有企业补贴资金审核职责,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导致企业多领取补贴资金908万元。

南部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是南部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是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机关。管委会职责包括为招商引资到工业集中区的企业进行监管和服务,负责工业集中区优惠政策兑现工作。企业服务中心是管委会的内设科室,对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政策的兑付条件进行审核及优惠政策落实。2019年3月刘某任管委会企业服务中心副主任,对河西片区工作全面负责。2019年7月任命为温州园区企业服务中心主任。经开公司与管委会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优惠政策的兑现企业向提出书面申请和附件,申报企业对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企业服务中心对有关资料进行预审,即对提供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财产物资清单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负责聘请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企业服务中心对项目进度、企业绩效是否达到协议约定的资金拨付条件作出明确认定,提出扶持资金拨付意见报管委会审核,管委会报县政府审批。管委会中层以上对文件进行了传阅学习。

招引企业补贴包括产业转移补贴、机器设备优惠补贴、厂房租金补贴、产业提升补贴等。经企业服务中心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才予以补贴,不符合条件的则不予支付。企业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分管副主任审核,再报管委会主任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核后支付。

产业转移补贴有3个档次,企业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政企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书》中约定的条件对照审核企业提交的转移补贴申请,其中享受300万元的产业转移补贴一般是机器设备进场补贴100万元,设备安装完毕投产补贴100万元,经评估公司评估达到投资额或固定资产投资额时支付100万元。

涉及到机器设备补贴的审核兑付,政策主要是针对招引到南部县的企业在3年内新购厂家新生产设备才给予补贴,三年内新购设备补贴10%,进口设备补贴20%。对转移补贴和机器补贴的兑付工作没有书面的规定,在操作中形成了一套惯用的做法。由企业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企业服务中心负责人签字后交领导审批同意评估,之后由企业提供设备清单,清单上注明机器型号、生产日期、新旧程度、是否进口设备,同时必须提供设备权属资料、发票、运费清单,如是进口设备还需提供报关单、关税凭证等资料,由某甲进行初审,由委托方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特别是针对进口设备要看报关单据、关税凭证等资料。因此企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到企业现场清点拉到园区的机器设备数量、是否进场安装机器设备,安装哪些机器设备,安装设备是否投产,投资额或固定资产投资是多少,机器设备是否有发票,发票金额是否达到合同的要求。

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确定了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后再将企业申请评估的资料交评估公司对机器设备进行评估,企业服务中心负责人根据评估报告确定企业应领设备补贴金额后签字交分管副主任审核,再交主任审核同意,报县政府审核。

2019年4月中下旬,南部县经合外事局从浙江玉环招引四川某甲公司到南部县,签订《投资协议书》,企业服务中心拟定了《入驻协议书》,河西片区负责对四川某甲公司的监管。五一期间某甲公司说把设备接到了南部县,本人安排鲜某乙到现场看过工人人数,确实有工人到场。当时没让公司提供设备清单,鲜某乙到现场拍了照,没有清点机器设备,本人没到现场清点机器设备数量。在党委扩大会议上,本人提出四川某甲公司符合产业转移补贴的兑付条件,建议先期兑付该公司产业转移补贴300万元,经集体研究兑付同意。郑某甲说兑现领导小组审批耗时太长,为支付企业发展,先按财务纪律兑付公司的补贴,要求企业服务中心做好现场核实,后面及时县政府审批。几天后,四川某甲公司就写了一份申请拨付产业转移补贴300万元的申请。刘某没有看过《投资协议书》,不知道约定的具体内容,在申请上签署经评估公司预评估固定资产超2000万元,尽快让企业解决问题,建议支付产业转移补贴,是为了应对将来审计。经领导审批,经开公司向四川某甲公司拨付产业转移补贴300万元。

2019年6月,四川某甲公司申请机器设备评估,只拿给刘某数张申请评估的机器设备申报单,申报单上有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及日期、机器价格等,没有提供任何权属证明、发票,显示有进口设备但没有提供报关据、关税凭证及增值税缴纳书等,蔡某甲说为了避税没有发票。当时将没有发票的事向何某甲做了汇报,何某甲说玉环来的企业都没有发票,仍要求审核后评估。申报单上有部分是2016年以前设备也没有剔除,他看到该公司机器是刷了漆的,机器里面比较旧,也清楚四川某甲公司的机器不是近3年的新设备,想到反正有评估公司对机器设备进行评估,到时直接用评估公司的评估价值就行了,所以没再要求公司提供权属证明、财务资料、报关单据、关税凭证等资料。当时觉得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就审核通过了四川某甲公司的评估资料,当时也没有安排鲜某乙到现场核实,就把资料交给评估公司李某乙。后来安排鲜某乙联系李某乙到四川某甲公司进行评估,本人没有根据申报单记载内容对公司的机器设备进行比对。评估公司反馈过资料不齐的问题,他认为是评估公司的事就没再管。之后评估公司将评估报告给了他,6月份评估机器价值3700余元,其中日本进口设备2600余万,应给进口设备补贴530余万元,其他设备补贴100余万元。蔡某甲申请给予机器补贴630余万,第一次签批同意先期支付300万元,第二次签批同意支付330余万元。2019年9月,第二次评估价值2000多万元,其中日本进口设备470余万,其它设备1600余万,补贴金额260余万元。第一次支付80万元,第二次支付180万元。

4.证人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刘某具有补贴资金审核职责,未尽到审核义务,导致企业违规领取补贴908万余元,造成公共财产特别重大损失。

①蔡某甲(四川某甲公司控制人)证言。

玉环某公司在搬迁至南部县之前,欠债达2000余万元。2019年4月底,与南部外事局谈判确定我们制造企业享受南部县东部地区新能源汽车汽配招商引资产业扶持政策,约定投资总规模5亿元,首期投资1亿元,南部县支付产业转移补贴300万元,其中进场安排补贴100万元,设备调试成功初步投产补贴100万元,企业正式开具增值税发票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1亿元补贴100万元(以第三方评估为准)。

2019年5月开始把设备运到南部县,通知刘某和鲜某乙到现场验收。2019年5月6日四川某甲公司成立,5月上旬向南部县搬运了部分铸造设备,为了购买设备便宜一些,就没有发票。有些设备不是近3年内的,找人刷了油漆,12台日本进口设备不是从日本买的,之所以填进口日本是因为机器上写了三洋电机。进口设备要报关,需要报关单和发票,这些都没有。鲜某乙、刘某、何某甲、郑某甲都来过现场,查看了公司生产调试情况,都知道设备只到位了一部分,还没有开始生产调试,也没有找公司提供任何资料,刘某叫他在产业转移补贴申请上签字,几天后某公司就拨给四川某乙公司300万元的产业转移补贴,用于设备搬运费和工人工资。

机器运到后就向刘某提出机器设备评估申请,提交了评估申请表,2019年6月鲜某乙、刘某带人到现场进行设备评估,评估公司人员进行了现场编号、照相,后面某公司分4次批拨付了设备补贴891万余元,用于公司生产。

②郑某甲(主任)证言。

管委会是政府派出机关,是财政全额拨款行政机关,具体负责监督和管理企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等职责,2019年9月前,与经开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内部负责优惠政策兑付的部门是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监督和管理企业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2019年4月开始刘某负责河西片区企业服务工作。

优惠政策兑现是先由企业向提交奖补资金拨付的书面申请和附件,某甲对申报企业的文件资料、财产物资清单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对是否达到协议约定条件作出认定。企业服务中心有一套一贯做法,按照公司和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书》中约定条件对照审核企业提交的产业补贴申请,清点企业拉到南部机器设备的数量、是否投产、发票的金额是否达到合同的条件,符合了条件才能支付补贴。企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认定符合产业转移条件签字交分管副主任签字,本人作为园区主任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进行补贴。

机器设备补贴是企业提出评估申请交企业服务中心,中心负责人同意后交分管副主任签批后即可开始评估。企业服务中心要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机关设备清单上机器与企业提交的财务资料、合同、发票等资料进行比对,不符合条件的必须要求企业补充,以初步确定机器是该企业的,机器的产地和生产日期,先要有一个大致价值,评估公司才评估实际价值。企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认定符合机器设备补贴条件后签字交分管副主任签字,本人再审核签字后某乙审批。

2019年5月四川某甲公司申请产业转移补贴,刘某给他汇报了该公司的情况,说公司入驻较快,但企业较为困难。5月份还开了一次会,刘某在会上提出支付四川某甲公司的转移补贴,他要求服务中心的人要到现场核实,确保不出任何问题,按财务纪律支付。后来四川某甲公司的产业转移补贴申请经刘某、何某甲审核签字,他不会直接去审核公司交来的申请资料,就直接签字通过了。四川某甲公司的机器设备补贴也是刘某审核、何某甲审批后交给他直接签字。

当时考虑到企业资金紧张,优惠政策兑现小组审批耗时长,企业等不起,就在会上提出先向企业兑付转移和机器设备补贴,要求企业服务中心做好现场核实,不要出现任何问题,后面再报县政府审批。2019年9月,向县政府写了一个请示,但是县政府没有批复,给南部县的领导报告过,后面一起审批。

刘某和何某甲没有汇报卫浴公司不符合补贴条件,他们都签字确认四川某甲公司符合补贴支付条件,本人也没有说过即使企业没有达到资金拨付条件也要把钱拨付到位的话。

③何某甲(副主任)证言。

四川某甲公司的机器设备现场核实、资料审核这些工作都是企业服务中心在做,开大会的时候,郑某甲也安排过某甲和刘某要做好现场核实工作。郑某甲要把四川某甲公司作为项目拉练点位,郑某甲提出要加快进度,要求公司尽快生产。刘某汇报过四川某甲公司来的人多,机器设备也到了,刘某怎么安排核实的他没有管。2019年5月,四川某甲公司向申请拨付产业转移补贴。在党委扩大会上,刘某提出四川某甲公司符合产业转移补贴的兑付条件,建议先期兑付产业转移补贴300万元,经研究都同意,郑某甲在会上还要求刘某和企业服务中心的人要到现场核实,确保不出任何问题。后来产业转移补贴申请经刘某审核签字后他也签字同意支付,交给郑某甲审核。本人虽然分管企业服务中心,但不会直接去审核公司交来的补贴申请资料,资料审核和把关这些都是由刘某直接来负责。

2019年6月,刘某说公司的送审资料只拿了一张申请评估的清单,没有权属证明和发票,他给刘某说所有企业都没有发票,虽然没有发票,但是要对企业提供的合同、运输单据、数量、权属证明、进口设备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把关。后刘某将四川某甲公司的机器设备评估报告拿过来,刘某审核签字后,他认为已达到机器设备补贴条件,没有再去深究资料是否齐全,就签字通过。在兑付补贴过程中,刘某没有汇报过四川某甲公司不符合补贴条件。刘某作为负责人,没有守好资料审核第一道关。第一次补贴630余万,第二次补贴260余万元。

刘某签的预评估固定资产超过2000万元是不存在的,刘某也没有汇报说要进行预评估。

④李某丙(经开公司监事会主席、企业服务中心主任)证言。

2019年4月开会明确了刘某负责河西片区企业服务工作,本人只负责河东片区。负责聘请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评估前对企业资料进行预审,即对提供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财产物资清单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对项目进度、绩效是否达到协议约定的资金拨付条件作出明确认定。与刘某说过要到现场清点数量,查看机器型号和生产日期,要避免企业拉设备到场多报机器数量领取补贴,把《设备转运现场确认单》给过刘某。

⑤赵某(工会主席)证言。

企业服务中心对评估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财产物资清单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2019年5月10日会议记录是本人记的,是真实的。

⑥蒲某(经开公司总经理、纪工委书记)证言。

经开公司与管委会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实行合署办公。企业服务中心负责企业服务,包括优惠政策兑现,刘某负责河西片区工作。

⑦鲜某鳌(副主任)证言。

5月10日党委会上刘某汇报了四川某甲公司转移补贴、设备补贴基本达到兑付条件的情况,郑某甲在会上提出企业资金紧张,领导小组审批耗时长,企业等不起,先向企业支付产业转移和机器设备补贴,要求某甲和刘某做好现场核实,不要出任何问题。本人在会上的发言是同意支付,但要完善相关手续,资料要报备。

⑧官某(企业服务中心副主任)证言。

负责聘请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评估前对企业资料进行预审。入驻后企业把机器运到厂房,某甲的工作人员要到厂房现场清点机器设备数量,产业转移补贴的申领,工作人员就会到现场查验企业是否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条件。刘某没有安排本人参与该公司机器设备的评估,没有参与审核四川某甲公司的产业转移补贴和机器设备补贴有关事项。

⑨鲜某乙(企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证言。

河西片区实际上班的有刘某、官某和本人三人,内部没有明确分工,由负责人刘某直接安排相关工作。2019年五一期间,刘某安排她到现场查看设备是否到场,现场看到有20人到了四川某甲公司,电话向刘某报告。过了几天,刘某又安排她到园区现场核实设备是否到场,四川某甲公司没有拿清单让其现场清点设备数量,刘某没有安排查看机器设备数量,只到现场照了一些照片发到微信工作群。收假后不久,刘某电话通知第二批设备运抵园区,刘某也没有安排清点机器设备的数量,到现场后拍了一些照片发到微信工作群。本人刚上班,也不知道要清点设备数量。2019年6月,刘某电话通知公司设备要进行评估,在评估时,刘某没有将机器设备清单给她,没有安排她清点机器设备数量,也没有安排查看铭牌,现场发现机器设备都刷过漆。

⑩雍某成(经合局党组成员、投资促进中心主任)证言。

机械类企业均参照享受汽配招引优惠政策。合同约定企业正式开具增值税发票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需要第三方评估)补贴100万元,未达条件不予补贴。项目公司近3年内新购设备可以获得补贴。实际操作中条件放宽,企业入驻当年前三年购买的设备也可以补贴。

企业到南部县来投资的老旧设备和新购买设备、建造和购置的固定资产价值加起来必须达到1亿元,必须提供增值税发票来证明,还必须经过第三方机构查验发票的真假,没有增值税发票和第三方机构评估达到1亿元的报告是不能支付这100万元的。

⑪李某甲(工程股)证言。

企业优惠政策事项是某甲在负责。2019年4月24日职工会议记录属实,招商引资企业兑现由何某甲负责,刘某负责河西片区服务工作,对入驻企业要严格考核、投资评审。

⑫证人何某(四川某甲公司总经理助理)证言。

本人是鲜某乙的丈夫,在蔡某甲公司上班,帮忙请人装修展厅。蔡某甲安排工人给机器刷漆,听说刷漆的老板是谷某的老板介绍的,不是本人介绍的。

6月的一天,蔡某甲安排他到一家广告公司打印合同,蔡某甲没有说是虚假购销合同。

⑬宋某勇(漆工)证言。

2018年他在温州工业园区做活时认识老谷,给公司机器设备刷油漆,2019年经老谷介绍认识四川某甲公司老蔡,为其公司机器设备刷漆。不认识刘某、鲜某乙。

⑭庞某(评估人员)证言。

2019年6月和9月对四川某甲公司机器设备进行过两次评估。现场勘验时,很多设备没有标识标牌、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但是还是按正常流程登记勘验。评估申报表显示是定制设备,评估此类非标准设备必须有购销合同、发票。之后收到部分产品购销合同、资产占有方承诺函、权属申明等资料,发现进口设备没有报关单、发票等资料,李某平回复是招商引资企业,就按四川某甲公司提供清单里的型号进行询价、报价。

⑮李某平(评估公司工作人员)证言。

四川某甲公司的设备与评估报告记载的设备都对得上,但没有提供发票、报关单、关税凭证等资料。2019年6月和9月,向委托方提出资料不全问题,但经开公司和管委会都不回应,觉得既然委托方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就代表委托方已经进行了审核,对机器设备、生产厂家、生产日期都没有异议,评估公司也不要多事,就按照申报单上的情况参照相关机器设备去评估就行了。

没有对四川某甲公司的机器设备进行过预评估。

⑯李某乙(会计事务所)证言。

2019年6月,刘某打电话通知说要评估四川某乙公司的设备,拿到资料后刘某安排河西片区的工作人员协助,姓鲜的工作人员负责带路,没有核对机器设备数量和生产日期等。李某平说进口设备没有报关单等资料,将此情况汇报给刘某后,刘某喊四川某甲公司处理。评估报告交给了刘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资金补贴审核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企业违规领取补贴908.32665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因本案事实此前被纪委给予纪律处分,并不影响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被告人关于就同一事实已受纪律处分后不应再追究违法责任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其他辩解意见,与事实相符,但不影响其定罪量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告人不具有决定权,其行为不起主要作用,行为与损失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的意见。

经查,被告人刘某主要存在如下的渎职行为:1.刘某未查看投资协议关于产业转移补贴的约定条件,在四川某甲公司的设备未经第三方评估且未提供任何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向党委会不当汇报四川某甲公司达到优惠政策兑付条件,导致向四川某甲公司多支付产业转移补贴100万元。2.在蔡某甲向其提供设备清单,刘某明知清单上记载有进口设备,未认真核对机器设备的数量、产地、型号等信息,未要求四川某甲公司提供进口设备的报关单、关税凭证等证明材料,将蔡某甲提供的资料交给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现场评估时也未安排工作人员核对机器设备的数量、产地、型号等信息,在评估公司向其提出资料不齐后,刘某认为这是评估公司的事情,价值认定以评估报告为准,自己没有多大责任,最终得出不实的评估结论。3.刘某明知评估报告不客观,在党委会上未如实汇报四川某甲公司设备尤其是进口设备的核实情况,提出四川某甲公司达到兑付条件,建议兑付,经集体研究后同意兑付设备补贴。综上,本案后果的发生是被告人刘某的失职行为和四川某甲公司骗取国家补贴、评估机构工作人员故意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补贴资金未经县政府审批而由主要领导郑某甲等人决定直接拨付共同造成的,但被告人刘某的失职行为对于后果的产生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实施了渎职行为后不能寄希望于后续审核机关消弭损失,不能因后续可能的监管失位而否定其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款“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的规定,被告人刘某应当对其渎职行为承担责任,他人是否构成渎职犯罪不影响对被告人刘某追责。辩方该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系借调人员且手续不完备,不是玩忽职守罪的适格主体的意见。

被告人刘某实施渎职行为期间系国家工作人员,虽借调手续未及时完善,但其事实上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具有审核招商引资企业优惠条件的职责,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体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伟

人民陪审员何玉贵

人民陪审员高丹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赵林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