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由】:刑事/贪污贿赂罪/受贿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裁判时间】:2025/9/10 0:00:00

柯某受贿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5)川1083刑初110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柯某,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内江市东兴区中医医院原党委书记、院长,住四川省内江市。因违反廉洁和工作纪律,于2020年8月11日被中共东兴区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因涉嫌严重违法,于2024年12月9日被隆昌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经隆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5年4月30日被隆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隆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隆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昌看守所。

辩护人沈大超,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高槐,四川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2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犯受贿罪,于202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因被告人柯某可能被判处财产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于张彦名下,车牌号川KX**的凯迪拉克牌汽车一辆。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车辆等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房产等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丽叶

审 判 员 刘 波

审 判 员 姜 露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秦 川

书 记 员 黄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