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由】: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时间】:2025/12/23 0:00:00

陈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浙0604刑初787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93年2月7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人,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林头镇赤岭格坑一队。因本案于2025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辉,浙江久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25〕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5年12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劲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李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5年7月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陈某利用百度网盘发布广告,用于贩卖、传播淫秽视频。孙某(上虞籍)看到上述广告后,与陈某取得联系,双方谈某视频类型、价格后,孙某支付给陈某人民币123元,陈某通过网络聊天平台发送相关视频给孙某。经鉴定,其中163个视频为淫秽物品。

2025年8月21日,被告人陈某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林头镇赤岭格坑一队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曹娥派出所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贩卖、传播淫秽视频,应当以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签字具结,当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适用程序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对陈启宇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贩卖、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已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但根据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不宜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向被告人陈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追缴后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手机,予以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华盛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