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6)赣0981刑初18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绰号“黑皮”,男,2004年10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丰城市。2025年9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丰城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25年9月24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9月30日由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丰检未刑诉〔202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7月12日,被告人蔡某在丰城市某店其登记入住的8227房间里容留席某、黄某(2007年12月6日出生)、葛某(2009年4月23日出生)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2025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蔡某先后五次在丰城市某店其登记入住的房间里容留席某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蔡某与席某、葛某、黄某的毛发中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在其登记入住的酒店房间里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中两名为未成年人,其行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席某、葛某、黄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截图,监控视频截图,住宿信息表,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视听资料,被告人蔡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蔡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5年9月23日,席某、葛某、黄某因本案吸毒被丰城市公安局分别决定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不执行)、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不执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其中二人为未成年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良好的社会风尚和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9月24日起至2026年10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 红
人民陪审员 黄小阳
人民陪审员 胡飞红
二〇二六年一月七日
法官 助理 游 翔
书 记 员 郭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