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苏1281刑初613号
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
基本情况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正,男,汉族,2001年5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兴化市安丰镇。曾因诈骗,于2021年11月19日被兴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非法使用危险物质,先后于2024年2月23日、2025年8月8日被兴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殴打他人,先后于2024年3月1日、2025年4月10日被兴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吸毒,于2025年1月1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曾因介绍卖淫,于2024年7月26日被兴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抢夺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5年9月15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化市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兴检刑诉〔2025〕500号指控事实2025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钱某正以牟利为目的,在兴化市安丰镇先后介绍覃某、丁某某分别向王某前、张某生卖淫。具体分述如下:
1.2025年7月15日下午,被告人钱某正介绍覃某在租住的兴化市安丰镇泰安丽园小区一车库向王某前卖淫,并与覃某各分得获利人民币200元;
2.2025年8日1日凌晨,被告人钱某正介绍丁某某在兴化市安丰镇第五人民医院附近张某生宿舍向张某生卖淫,获利人民币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正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出涉案全部获利。指控罪名介绍卖淫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被告人钱某正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正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正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积极退赃且预缴财产刑保证金,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钱某正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判决结果被告人钱某正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9月15日起至2026年4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百元由暂扣单位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手机一部由暂扣单位依法处理。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胡云慧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俊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