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芝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由】: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偷越国(边)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时间】:2025/12/26 0:00:00

秦某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湘1102刑初28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甲,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公民身份号码:XXX。曾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1月19日被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次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4年3月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5年8月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经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5年10月3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监视居住。现在家。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永零检刑诉〔2025〕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甲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2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12月11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被告人秦某甲通过网络游戏认识一名网友(身份不明),该网友告知秦某甲可以去缅甸赌博试一下运气,赌场里面包吃住,比在外打工能赚钱,并承诺支付秦某甲偷渡途中的相关费用,秦某甲遂同意。2018年8月2日,秦某甲在该网友的安排下乘坐飞机从永州零陵机场出发至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再从重庆江北国际机场至西某版纳嘎洒国际机场。到达西某版纳之后,跟随该网友联系的蛇头乘车到达勐海县打洛镇边境,以乘车、乘汽艇、步行的方式躲避边防检查,偷渡到缅甸小勐拉,后被他人带至小勐拉的赌场。几天后,秦某甲在赌场将身上的钱赌完,因不能继续赌博,酒店不再提供住宿,秦某甲在赌场内认识一名姓廖的江西赌客(身份不明),后跟随这名赌客一同吃住了半年。到了2019年3月,秦某甲自己通过搭乘摩托车、乘汽艇、步行的方式偷渡到云南境内的打洛镇,后乘坐班车到达西某版纳,2019年3月15日乘坐飞机从西某版纳嘎洒国际机场至长沙黄花国际机场,最后从长沙坐火车到衡阳转车回到永州。

2019年10月,被告人秦某甲因赚不到钱,又想到去缅甸赌场闯一下,于是秦某甲告诉吕某甲(已判决)去缅甸赌场能赚钱,并告知吕某甲偷渡过程的费用和到赌场的吃住都是由赌场支付,吕某乙同意。后秦某甲联系之前认识的一个朋友“海某”(身份不明)告知要去缅甸赌博,并将两人的身份信息发给“海某”。2019年10月15日,秦某乙和吕某甲在“海某”的安排下乘坐飞机从广州白云机场出发至昆明长水机场,再从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至澜沧景迈机场。到了澜沧之后,秦某乙和吕某甲跟随“海某”联系的蛇头以乘车步行的方式躲避边防检查,偷渡到缅某,后被他人带至孟某的赌场.秦某乙和吕某甲在赌场赌了一个月左右将身上的钱输完,遂联系“海某”要求回国,“海某”答复没钱不能安排回国,但是可以安排在这边上班,底薪有3000元左右,两人遂同意。后两人被“海某”安排在赌场上面的诈骗园区上班,并把秦某乙和吕某甲分开,秦某乙到达诈骗园区后发现工作内容是在手机聊天软件中加好友,聊天培养感情,进而实施诈骗的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遂产生要走的想法,在园区待了十几天之后,向园区预支了几百元工资,然后以出去打电话为由趁机跑出去,后从路边打车到缅甸小勐拉,通过搭乘摩托车、乘汽艇、步行的方式回到云南打洛镇。2020年1月5日,秦某乙乘坐飞机从西某版纳嘎洒国际机场至长沙黄花国际机场,最后从长沙坐火车到衡阳转车回到永州。

2024年3月1日,被告人秦某甲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行程轨迹、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秦某甲和另案处理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提取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甲违反国境管理法规,三次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甲曾经故意犯罪,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秦某甲通过网络游戏认识一名网友(身份不明),该网友告知秦某甲可以去缅甸赌博试一下运气,赌场里面包吃住,比在外打工能赚钱,并承诺支付秦某甲偷渡途中的相关费用,秦某甲遂同意。2018年8月2日,秦某甲在该网友的安排下乘坐飞机从永州零陵机场出发至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再从重庆江北国际机场至西某版纳嘎洒国际机场。到达西某版纳之后,跟随该网友联系的蛇头乘车到达勐海县打洛镇边境,以乘车、乘汽艇、步行的方式躲避边防检查,偷渡到缅甸小勐拉,后被他人带至小勐拉的赌场。几天后,秦某甲在赌场将身上的钱赌完,因不能继续赌博,酒店不再提供住宿,秦某甲在赌场内认识一名姓廖的江西赌客(身份不明),后跟随这名赌客一同吃住了半年。到了2019年3月,秦某甲自己通过搭乘摩托车、乘汽艇、步行的方式偷渡到云南境内的打洛镇,后乘坐班车到达西某版纳,2019年3月15日乘坐飞机从西某版纳嘎洒国际机场至长沙黄花国际机场,最后从长沙坐火车到衡阳转车回到永州。

2019年10月,被告人秦某甲因赚不到钱,又想到去缅甸赌场闯一下,于是秦某甲告诉吕某甲(已判决)去缅甸赌场能赚钱,并告知吕某甲偷渡过程的费用和到赌场的吃住都是由赌场支付,吕某乙同意。后秦某甲联系之前认识的一个朋友“海某”(身份不明)告知要去缅甸赌博,并将两人的身份信息发给“海某”。2019年10月15日,秦某乙和吕某甲在“海某”的安排下乘坐飞机从广州白云机场出发至昆明长水机场,再从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至澜沧景迈机场。到了澜沧之后,秦某乙和吕某甲跟随“海某”联系的蛇头以乘车步行的方式躲避边防检查,偷渡到缅某,后被他人带至孟某的赌场.秦某乙和吕某甲在赌场赌了一个月左右将身上的钱输完,遂联系“海某”要求回国,“海某”答复没钱不能安排回国,但是可以安排在这边上班,底薪有3000元左右,两人遂同意。后两人被“海某”安排在赌场上面的诈骗园区上班,并把秦某乙和吕某甲分开,秦某乙到达诈骗园区后发现工作内容是在手机聊天软件中加好友,聊天培养感情,进而实施诈骗的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遂产生要走的想法,在园区待了十几天之后,向园区预支了几百元工资,然后以出去打电话为由趁机跑出去,后从路边打车到缅甸小勐拉,通过搭乘摩托车、乘汽艇、步行的方式回到云南打洛镇。2020年1月5日,秦某乙乘坐飞机从西某版纳嘎洒国际机场至长沙黄花国际机场,最后从长沙坐火车到衡阳转车回到永州。

2024年3月1日,被告人秦某甲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行程轨迹、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告人秦某甲和另案处理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提取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违反国境管理法规,三次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甲经公安机关民警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秦某甲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甲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李卫宗

人民陪审员  邹 晶

人民陪审员  李佳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罗绪福

书 记 员  孙莹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