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5)粤01刑终1598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陈某甲,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政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甲因伪证罪、虚假证明文件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其控诉不予受理作出的(2025)粤0104刑初653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陈某甲上诉称:原审法院不予受理裁定存在错误,本案完全符合刑事自诉受理条件。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充分,符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法定要求,各被上诉人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并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甲提起刑事自诉,控诉被告人李某犯伪证罪、被告人陈某乙犯虚假证明文件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告人张某犯滥用职权罪,因上述案由既不属于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的案件,也不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的规定,上诉人提起的自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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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官润之
审 判 员 叶建伟
审 判 员 方洪立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郭晓勤
书 记 员 谭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