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冀0435刑初128号
公诉机关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汉族,1982年10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曲周县,初中文化,户籍地曲周县侯村镇东高固村,住曲周县万和世家小区4-1-402室。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7日被曲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5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曲周县人民检察院以曲周县检刑诉〔202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清雪、检察官助理暴俊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24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自称在微信群发现一条“黑户花户都能贷款,大额贷款,三到五天到账”的信息,赵某遂添加了微信昵称为“黑户征信查缺钱找我”的人为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赵某称想办贷款,该微信好友让赵某把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发过去,后该微信好友称办理贷款需要刷流水,让赵某到指定地点刷流水。2024年1月21日,赵某在该微信好友的安排下赶到安徽省合肥市,次日,赵某与该微信好友取得联系后,该微信好友安排一陌生男子与赵某见面,并一同上了一辆黑色奔驰轿车。在车上,赵某向陌生男子提供了手机、三张银行卡并告诉对方手机、银行卡密码,且让其进行刷脸,陌生男子操作后称做不了赵某需要的贷款数额,对方问赵某能否介绍人过来,介绍一个人给贷款金额的三个点好处费,赵某同意后复制了对方朋友圈“黑户花户能贷款三到五天包批”并配一张二十多万现金图片信息并进行转发。后将赵某介绍给其一微信好友,赵某遂添加对方为微信好友,2024年1月24日,在对方的安排下赵某赶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赵某与对方取得联系后,按照对方的要求赶到一指定小区,在一辆白色北京现代轿车上,在车上赵某提供了自己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及密码对方操作后,对方称不用再做流水,让赵某等面签下款,对方将赵某送到遂川县客运站后,赵某返回曲周县。
2.2024年1月24日,曲周县依庄乡西路庄村张某(另案处理),看到赵某微信朋友圈发布的“黑户花户能贷款三到五天包批”并配一张二十多万现金图片信息后与赵某取得联系,并询问其如何贷款,赵某将自己经历告诉张某后,让张某将自己的银行卡信息发送过来,赵某遂联系微信好友“黑户征信查缺钱找我”,并在对方的安排下,2024年1月25日赵某让张某携带银行卡、居民身份证赶到安徽省合肥市。对方安排两名陌生男子与张某见面,在一辆黑色奔驰轿车上张某提供了自己名下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手机密码、网银登录密码,配合两名陌生男子完成了转账活动,后又协助两名陌生男子取现67800元。2024年1月26日,张某再次配合两名陌生男子进行转账活动,并协助两名陌生男子取现50000元。张某获利1000元。
3.2024年1月24日,曲周县河南疃镇连珠村刘某甲(另案处理)看到赵某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后与赵某取得了联系,并咨询如何贷款。因刘某乙自己征信不行,没有还款能力,不能办理贷款。赵某遂让刘某乙帮忙转发朋友圈,介绍他人办理贷款,成功介绍一人可以获得好处费。刘某乙同意后开始转发朋友圈办理贷款的信息。曲周县河南疃镇大街村李某(另案处理)看到刘某乙发布的信息后与刘某乙取得了联系,称自己需要贷款,刘某丙与赵某取得联系,将李某的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发给了赵某,赵某又将李某的相关信息发送给其微信好友“黑户征信查缺钱找我”,对方称办理贷款需要包装流水。2024年1月28日,在对方、赵某的安排下,刘某乙与李某赶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刘某乙联系到赵某后,李某收到一个300元的口令红包作为住宿费,赵某安排刘某乙、李某在一中国工商银行门口等办理包装流水的业务员,因未等到业务员,赵某让刘某乙、李某住民宿,并要求两人不能住一个房间。后赵某将刘某乙、李某住宿信息发送给了对方。2024年1月29日,对方安排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吴某乙(另案处理)进入李某的房间,在房间内,李某提供了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手机、居民身份证配合吴某乙完成了为他人转账行为。李某获利1655.17元。
经查:1.2024年1月25日,张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为XXX)有不明资金67800元转入,并全部取现。2.2024年1月26日,张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为XXX)有不明资金50000元转入,并全部取现。3.2024年1月29日,李某名下中国银行卡(卡号为XXX)有不明资金100000元转入。4.2024年1月29日,李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邮政银行卡(卡号:XXX)绑定数字人民币钱包(钱包号为:XXX)有李某名下中国银行卡(卡号为XXX)转入不明资金19993元。5.2024年1月29日,李某名下中国银行卡(卡号为XXX)有李某名下中国银行卡(卡号为XXX)转入不明资金10000元。6.2024年1月29日,李某名下中国银行卡(卡号为XXX)有李某名下中国银行卡(卡号为
XXX)转入不明资金10000元。7.2024年1月29日,李某名下中国银行卡(卡号为XXX)有李某名下中国银行卡(卡号为XXX)转入不明资金10000元。
经核实:1.2024年1月26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同江江鱼馆谷某被骗50000元,涉案资金50000元转入张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为XXX)。2.2024年1月29日,云辽宁省锦州市高新区田某被骗92600元,其中涉案资金50000元转入李某名下中国银行卡(卡号为XXX)。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赵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24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自称在微信群发现一条“黑户花户都能贷款,大额贷款,三到五天到账”的信息,遂添加了微信昵称为“黑户征信查缺钱找我”的人为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赵某称想办贷款,该微信好友让赵某把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发过去,后该微信好友称办理贷款需要刷流水,让赵某到指定地点刷流水。2024年1月21日,赵某在该微信好友的安排下赶到安徽省合肥市,次日,该微信好友安排一陌生男子与赵某见面。在一辆黑色奔驰轿车车上,赵某向陌生男子提供了手机、三张银行卡并告诉对方手机、银行卡密码,且让其进行刷脸。陌生男子操作后称做不了赵某需要的贷款数额,并向赵某推荐了另外一个人。期间对方称介绍一个人给贷款金额的三个点好处费,赵某复制了对方朋友圈“黑户花户能贷款三到五天包批”并配一张二十多万现金图片信息并进行转发。2024年1月24日,在对方的安排下赵某赶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一指定小区,在一辆白色北京现代轿车上,赵某提供了自己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及密码对方操作后,对方称不用再做流水,让赵某等面签下款,对方将赵某送到遂川县客运站后,赵某返回曲周县。
2.2024年1月24日,曲周县依庄乡西路庄村张某(另案处理),看到被告人赵某微信朋友圈发布的“黑户花户能贷款三到五天包批”并配一张二十多万现金图片信息后与赵某取得联系,赵某让张某将自己的银行卡信息发送过来,赵某遂联系微信好友“黑户征信查缺钱找我”,并在对方的安排下,2024年1月25日赵某让张某携带银行卡、居民身份证赶到安徽省合肥市。对方安排两名陌生男子与张某见面,在一辆黑色奔驰轿车上张某提供了自己名下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手机密码、网银登录密码,配合两名陌生男子完成了转账活动,后又协助两名陌生男子取现67800元。2024年1月26日,张某再次配合两名陌生男子进行转账活动,并协助两名陌生男子取现50000元。张某获利1000元。
3.2024年1月24日,曲周县河南疃镇连珠村刘某乙(另案处理)看到被告人赵某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后与赵某取得了联系,并咨询如何贷款。因刘某乙自己征信不行,不能办理贷款。赵某遂让刘某乙帮忙转发朋友圈,介绍他人办理贷款,成功介绍一人可以获得好处费。刘某乙同意后开始转发朋友圈办理贷款的信息。曲周县河南疃镇大街村李某(另案处理)看到刘某乙发布的信息后与刘某乙取得了联系,称自己需要贷款,刘某丙与赵某取得联系,将李某的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发给了赵某,赵某又将李某的相关信息发送给其微信好友“黑户征信查缺钱找我”,对方称办理贷款需要包装流水。2024年1月28日,在对方、赵某的安排下,刘某乙与李某赶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刘某乙联系到赵某后,李某收到一个300元的口令红包作为住宿费,赵某安排刘某乙、李某在一中国工商银行门口等办理包装流水的业务员,因未等到业务员,赵某让刘某乙、李某住民宿,并要求两人不能住一个房间。后赵某将刘某乙、李某住宿信息发送给了对方。2024年1月29日,对方安排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吴某乙(另案处理)进入李某的房间,在房间内,李某提供了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手机、居民身份证配合吴某乙完成了为他人转账行为。李某获利1655.17元。
经查:1.2024年1月25日,张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为XXX)有不明资金67800元转入,并全部取现。2.2024年1月26日,张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为XXX)有不明资金50000元转入,并全部取现。3.2024年1月29日,李某名下中国银行卡(卡号为XXX)有不明资金100000元转入。同日,该中国银行卡账户向李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邮政银行卡(卡号:XXX)绑定数字人民币钱包(钱包号为:XXX)转账19993元;向李某名下中国银行卡(卡号为XXX)转账10000元;向李某名下中国银行卡(卡号为XXX)转账10000元,向李某名下中国银行卡(卡号为XXX)转账10000元。
经核实:1.2024年1月26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同江江鱼馆谷某被骗50000元,涉案资金50000元转入张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为XXX)。2.2024年1月29日,云辽宁省锦州市高新区田某被骗92600元,其中涉案资金50000元转入李某名下中国银行卡(卡号为XXX)。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于2024年3月6日向曲周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报信息中队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诉讼中,预缴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证人闫某、张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赵某、李某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赵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在诉讼中预缴罚金,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代希茜
人民陪审员 王平平
人民陪审员 申红霞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