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由】: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时间】:2025/12/29 0:00:00

史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苏0826刑初431号

公诉机关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女,1987年6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人史某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2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2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3年3月9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4年2月2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21日被解除监视居住,2025年10月15日被涟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刑诉〔2025〕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5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2月份至2022年7月份,被告人史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以3044元的价格向邢某(已判决)出售XXX、XXX等伪造的车辆行驶证10本,后邢某使用伪造的车辆行驶证实施诈骗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扣押伪造的车辆行驶证8本。

2022年11月12日,被告人史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案审理中,被告人史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4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被告人史某及同案关系人邢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决定、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史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史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史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暂存于本院账户上的人民币3044元系被告人史某所退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涟水县公安局扣押的八本行驶证,由扣押单位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胡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