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湘0104刑初949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钧,男,2003年6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公民身份号码4********,大专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武冈市。因本案于2024年9月24日主动投案,2024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4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诉[2025]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钧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钧、徐某(另案处理)原系被害人袁某波经营的饭店的员工,因王某钧、徐某和袁某波存在矛盾,为报复袁某波,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21日,被告人王某钧和徐某四次来到位于长沙市岳麓区xx小区被害人袁某波经营的重庆xx石锅鱼店,以胶水堵锁孔、剪油烟机电源线、水泥堵厕所、将灯牌丢进垃圾站等方式损坏财物。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4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钧、徐某来到被害人袁某波经营的前述重庆xx石锅鱼店,采用剪厨房油烟机电源线、用胶水堵厨房后门锁孔、堵厕所等方式损坏财物。
2、2024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钧、徐某来到被害人袁某波经营的前述重庆xx石锅鱼店,采用堵厕所、剪厨房油烟机电源线、用胶水堵厨房门和水龙头龙头锁孔等方式损坏财物。
3、2024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钧、徐某来到被害人袁某波经营的前述重庆xx石锅鱼店,采用堵后厨锁孔、破坏监控设备、堵厕所等方式损坏财物。
4、2024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钧来到被害人袁某波经营的前述重庆xx石锅鱼店,采用堵前门U型锁孔和后厨锁孔、将LED灯牌丢到垃圾站等方式损坏财物。
2024年9月24日,被告人王某钧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钧、徐某、曹某立对被害人袁某波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袁某波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钧多次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钧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钧判处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的刑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钧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钧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钧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钧等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钧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钧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李语嫣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佳荣
书 记 员 杨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