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5)晋01刑终386号
原公诉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太原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经理,户籍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2023年1月14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24年10月11日被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5年3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孙建军,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章治鹏,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魏某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一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9日做出(2024)晋0107刑初7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魏某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提讯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查案件证据材料,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24)晋0107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
二、发回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超格
审 判 员 赵 鹏
审 判 员 赫 东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晓美
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