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5)渝0113刑初694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区,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7月31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3年1月1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3年7月1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执行拘役四个月,2024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5年8月12日被抓获,同月14日被监视居住。
公诉机关以渝巴检刑诉﹝2025﹞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7月1日至12月7日期间,被告人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等地,趁夜间无人注意之机,采取钳夹连接蓄电池电线等手段,多次盗窃多名被害人摩托车上价值9660元的蓄电池等财物。具体如下:
1.2025年7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xx轻轨站附近,将被害人黄某某、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两辆电瓶摩托车上的蓄电池盗走。7月16日,唐某丢弃在渝中区xx号楼负一楼车库杂物堆处的xx能源锂电池组被找回,已发还黄某某。经认定,黄某某被盗xx能源锂电池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下同)的零售价格为4800元;李某某被盗xx大容量强动力石墨烯铅酸蓄电池的零售价格为750元。
2.2025年8月9日凌晨1时53分许,被告人唐某到重庆市巴南区xx轻轨站下面的摩托车停放处,将被害人魏某某、卢某某、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三辆摩托车上的蓄电池盗走。经认定,魏某某被盗的xx牌电动两轮摩托车的原装铅酸蓄电池的零售价格为700元;卢某某被盗的xx牌电动两轮摩托车的原装铅酸蓄电池的零售价格为720元;刘某某被盗的xx牌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的原装铅酸蓄电池的零售价格为300元。
3.2025年8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xxx轻轨站下面的摩托车停放处,将被害人袁某某、柳某某、高某某、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四辆摩托车上的蓄电池盗走。经认定,袁某某被盗的xx牌铅酸蓄电池的零售价格为720元;柳某某被盗的xx牌电动两轮摩托车的原装铅酸蓄电池的零售价格为740元;高某某被盗摩托车的xx铅酸蓄电池的零售价格为400元;贾某某被盗的xx牌电动两轮摩托车的原装铅酸蓄电池零售价格为530元。
2025年8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唐某被抓获归案,查扣xx牌等电池14块、xx牌等蓄电池9个、绿色夹钳1把、扳手1把、红色螺丝刀1把、套筒2个等物品。到案后,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3日)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缴)
二、责令被告人唐某退赔被害人李某某七百五十元、退赔被害人魏某某七百元、退赔被害人卢某某七百二十元、退赔被害人刘某某三百元、退赔被害人袁某某七百二十元、退赔被害人柳某某七百四十元、退赔被害人高某某四百元、退赔被害人贾某某五百三十元。
(退赔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其余物品依法处理。
(前述物品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刘天柱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何仕林
书记员 鲁韵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