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皖1621刑初230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超,男,1991年2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涡阳县,现住涡阳县。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25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25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娣,安徽涡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25﹞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超犯强制猥亵罪,于202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因涉及个人隐私)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理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超及其辩护人陈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5年2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超酒后进入涡阳县旭日棋牌室内,见被害人丁某与棋牌室老板娘聊天,产生占被害人便宜的想法,随即用其肩膀撞击被害人身体,被害人为躲避王某超骚扰,躲至棋牌室吧台内。被告人继续上前将被害人按倒在吧台里的小床上,被害人为挣脱被告人,遂用手掐被告人右大腿内侧。过程中,被告人将右手伸入被害人衣服内抓、摸被害人的乳房。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超以暴力方法,抓、摸被害人胸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超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王某超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超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等情节,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超酒后进入涡阳县旭日棋牌室内,见被害人丁某与棋牌室老板娘聊天,产生占被害人便宜的想法,随即用其肩膀撞击被害人身体,被害人为躲避王某超骚扰,躲至棋牌室吧台内。被告人继续上前将被害人按倒在吧台里的小床上,被害人为挣脱被告人,遂用手掐被告人右大腿内侧。过程中,被告人将右手伸入被害人衣服内抓、摸被害人的乳房,后被害人报警。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前科查询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笔录及照片,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王某超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超强制对被害人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超系在被害人报案后,现场被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并非主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对辩护人的该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超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与之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王某超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超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2月16日起至2026年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蒋召朗
审判员 董存鹏
审判员 苏玉婷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谢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