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京0102刑初68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25〕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5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雯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任某于2023年3月至2024年5月间,在北京市西城区国家信访局等地将王某某、邸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行踪轨迹等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
2025年6月27日,被告人任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任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被告人任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任某的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6月27日起至2026年1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人民币九千元,予以没收。
三、随案移送被告人任某所持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张冰洁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