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由】: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时间】:2025/12/5 0:00:00

郑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浙0381刑初120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ÍÍ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因本案,于2025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25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楚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5]1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5年10月21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于2025年11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2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森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陈楚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于2019年10月18日就职于北京某有限公司(后更名为ÍÍ有限公司),其于2022年离职时未经同意将在工作过程中收集的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下载至其个人电脑。2024年上半年至2025年4月,被告人郑某通过ÍÍ发布售卖公民个人信息广告、寻找客户,并通过ÍÍ等通讯软件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经查,被告人郑某从其就职公司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达100万条以上;非法获利8000元左右(已退出)。经查,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包含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等字段,含有瑞安籍公民个人信息。

2025年4月24日,被告人郑某在北京市密云区被抓获归案。同日,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郑某的iPhone12pro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于某、黄某、杨某的证言,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手机数据,勘查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ÍÍ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劳动合同,名称变更通知,银行交易记录,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截图,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郑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扣押的手机无法认定主要用于犯罪,予以发还。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4月24日起至2028年4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旭

人民陪审员 洪 楷

人民陪审员 陈华飞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代书 记员 吴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