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由】: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诬告陷害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时间】:2025/10/20 0:00:00

靳某;孙某诬告陷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5)川0703刑初283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

基本情况被告人孙定强,男,生于1977年12月18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曾因犯盗窃罪,1995年3月15日被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绑架罪、抢劫罪,2002年11月4日被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因犯开设赌场罪,2018年11月13日被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2020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23年5月5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5年6月18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7月23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绵涪检刑诉〔2025〕198号指控事实案发前,被害人靳某因资金紧张向被告人孙定强借款。2021年12月3日、9日,被告人孙定强在绵阳市涪城区御营坝曼哈顿河堤、绵阳市涪城区御营坝河堤一茶楼上,先后借给靳某现金2万元、微信转款1.5万元并扣下利息,孙定强让靳某出具收到孙定强交购买靳某位于绵阳火车站万达七楼3号房定金现金2万元、1.5万元的收条两张。之后几个月靳某共支付孙定强1万元左右后,孙定强联系不上靳某。孙定强明知其与靳某系民间借贷关系,欲通过公安机关将靳某抓回来帮其追回借款,于2022年11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被靳某以卖房收取定金诈骗3.5万元,并让证人到公安机关帮其证明其向靳某买房支付的购房定金、出具收条。2022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对孙定强被诈骗案立案侦查向孙定强送达立案告知书、并告知孙定强靳某被网上追逃。2023年3月27日靳某被刑事拘留,陈述其与孙定强系民事借贷,同月31日孙定强如实陈述与靳某系民事借贷后,公安机关将靳某释放。

2023年4月3日,公安机关对孙定强诬告陷害案立案侦查。2023年5月5日,孙定强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指控罪名诬告陷害罪量刑建议拘役四个月被告人

意见被告人孙定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孙定强故意向公安机关捏造犯罪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定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结果被告人孙定强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玉倩

书记员  曾钰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