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由】: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时间】:2025/6/18 0:00:00

程某;无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豫1726刑初19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文盲,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因涉嫌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24年9月1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年5月12日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2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迅出庭支持公诉,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前后,被告人程某某与刘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已判决)取得联系并表示想要购买一名妇女做老婆,随后张某某指使张扎发寻找合适的对象。张某某在云南省孟连县发现一位乞讨的智障老太太,几人与程某某协商好价格之后,张某某将老太太拐骗到泌阳县交给张某某。程某某明知张某某售卖给自己的妇女是拐骗过来的,仍以五万元的价格收买该妇女。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程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被收买的老太太自愿和程某某共同生活。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简要案情、(2025)豫1726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刘传利、张某某证言,被害人老太太的陈述,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程某某讯问视频、老太太询问视频等证据在卷,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明知老太太系被拐卖的妇女仍予以收买,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程某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程某某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老太太自愿和程某某生活,视为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程某某依法可从轻处罚。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没有明显不当,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六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史春光

审 判 员  李全义

人民陪审员  康淑贞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周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