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晋0430刑初25号
公诉机关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1,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沁县,住址同户籍所在地。
指定辩护人郭某。
被告人王某1,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住山西省长治市沁县。
指定辩护人王某2。
山西省沁县人民检察院以沁检未刑诉(20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拐卖儿童罪、被告人王某1犯拐卖儿童罪,于2025年4月25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某2、检察官助理王某3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及其指定辩护人郭某、被告人王某1及其指定辩护人王某2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
被告人李某1与被告人王某1在婚后育有两子女。2017年11月16日,王某1在沁县人民医院再次产下一名男婴后,李某1夫妇想将孩子抱养给他人,后李某1大嫂王某4将此事告诉杨某1后,杨某1将抱养该男婴的消息通过微信群发布出去,陈某1、张某夫妇在得知此消息后,通过王某4牵线搭桥,将男婴抱走并抚养至今,给付李某1夫妇四万元抱养费。
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4等人的询问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1、王某1的讯问笔录。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1、王某1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1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1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李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其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李某1主观恶性小;家庭生活困难,抱养孩子是为了让孩子有更好的生活环境;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抱养与送养的区别;被告人李某1在公安机关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构成坦白,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其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罪名无异议;王某1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主要听从李某1安排,系从犯;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家庭困难,值得司法悯恤;社会危害性极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建议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1与被告人王某1在婚后育有两子女。2017年11月16日,王某1在沁县人民医院再次产下一名男婴后,李某1夫妇想将孩子抱养给他人,后李某1大嫂王某4将此事告诉杨某1后,杨某1将抱养该男婴的消息通过微信群发布出去,陈某1、张某夫妇在得知此消息后,通过王某4牵线搭桥,将男婴抱走并抚养至今。期间,李某1夫妇未核实对方的抚养目的、抚养能力,出卖亲生子女,收受陈某1、张某夫妇40000元抱养费,并用于日常生活开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李某1、王某1涉嫌拐卖儿童一案,由匿名群众于2023年6月25日举报至沁县公安局,该局于2023年6月27日立案侦查。
(2)违法嫌疑人身份信息情况表、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李某1、王某1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王某1未有前科劣迹。
(3)到案经过。证明:李某1、王某1于2023年6月27日被沁县公安局传唤到案,二人到案后积极配合。
(4)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李某1因犯强奸罪,于1991年10月29日被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李某1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99年7月10日被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李某1因犯猥亵儿童罪,于2007年12月3日被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于2010年5月24日被释放。
(5)李某1、王某1夫妇生育记录档案。证明:被告人王某1于2017年11月16日在沁县人民医院产下一名男婴。
(6)李某3、李某1名下银行卡交易流水。证明:经查李某3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沁县农商银行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交易流水以及李某1名下农业银行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交易流水,未发现大额存取款交易信息。
(7)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被告人王某1自愿认罪认罚。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4的询问笔录
①其在2023年6月26日的询问笔录。证明:我是李某1的大嫂。因李亮伟两口子生活困难,李某4孩与李亮伟两口子说不如找个好人家把孩子抱出去,他们也同意了。杨某1联系了抱养人,杨某1和对方一男一女在李某3家见的面,是我从李亮伟家把孩子抱过去的,商量抱养事宜我没参与。对方提出先给四万,上户口后再给两万。孩子出生后不到一个月被抱出去的,出生前没有人提抱养的事情。没人安排我去抱孩子,对方不见孩子父母,我就去抱了。抱养孩子当天,对方给了四万现金,由李某3保管,后来给了李某3夫妇了,我们没有从中拿钱,事后对方也没有给再两万。我没了解对方为何抱养孩子和家庭条件,不知道他们了解过没。
②其在2023年12月19日的询问笔录。证明:我记不清是谁提议让李某1夫妇把孩子抱养出去的,应该就是他们自己提出来,杨某1联系的对方,李某3的老婆杨某2让杨某1联系的,我没有向杨某1提过李某1夫妇生的孩子养活不了想往外领养。我与抱养孩子那家加微信联系过,抱走孩子之后,对方联系我说想给孩子办出生证,我们办不了,后来没有联系了。我与对方一共见过两次,看孩子一次,孩子抱一次,都是在李某3家。看孩子的时候在场的有我、李某3夫妇还有对方的一男一女,抱孩子的时候也是这些人在场,杨某1有一回她在场的。抱养这个孩子对方给了4万元,这个钱是对方和杨某1商量定下的。
(2)证人李某3的询问笔录
①其在2023年6月27日的询问笔录。证明:李某1、王某1是我的弟弟、弟媳,小儿子被领养出去了,有一天我嫂子王某4和我说有一户人家想来领养孩子没地方去,对方不想见孩子生父母,借用我家领养。王某4就带着一个男子、一个女子(大概在四、五十岁)来到我家,这家人拿出4万元钱给了我们就带着孩子离开了,我记不清楚这钱是先给了我嫂,随后我嫂子将钱交给我了,还是直接给我了,4万元钱是我先帮李某1保管起来了,好像是给存到农业银行了,后来我弟弟将钱和我要走了。我也不清楚这4万元钱是什么钱,就是对方给我弟弟4万元现金,就可以将孩子给抱走。我不清楚当时商议的领养费是多少,具体我没有参与商议,所以我不知道,我嫂子应该知道。李某1、王某1夫妇往出领养孩子是因为本来他家就已经有两个孩子,生活条件不好,养活不了。我不知道,也没有过问过对方的身份信息。我没有从中截留过领养费。我媳妇杨某2没有参与过领养孩子这件事,当时她应该是在太原。我名下农业银行卡卡号×××,户名是李某3,我不确定是存在这个卡里了,还是给他存的存折。
②其在2024年3月1日的询问笔录。证明:来抱养孩子那天见过对方一次,没有说过抱养费的事情,我具体也不知道他们是怎样说的,我没有参与,当时对方给了40000元的抱养费。我不清楚是谁联系的对方,是我大嫂王某4带那一男一女去的我家抱养孩子。杨某2以及他的妹妹杨某1是否参与过我不清楚。对方去我家抱孩子那天我才知道李某1往出抱养孩子一事,对方不想见孩子的父母,当时我老婆在太原,我又是一个人在家,所以我大嫂把孩子抱到我家了。凭李某1俩口子的经济能力和条件,养育不了这个孩子。我不清楚对方为什么要抱养这个孩子。
(3)证人杨某2的询问笔录。证明:我不知道李某1、王某1夫妇往外领养孩子的事情,也不知道杨某1、王某4有无参与过李某1、王某1夫妇往外领养孩子这件事。
(4)证人张某的询问笔录
①其在2023年6月27日的询问笔录。证明:陈某2是我们夫妻二人2017年从沁县领养的。大概是孩子出生七、八天后领养走的。对方是一个年纪大点的老婆子,年龄五十岁左右。我与陈某1是后来组建的家庭,我没法生育,在手机微信群里看见有一户人家想往外领养孩子,我们问到了电话,添加上一个女子的微信(微信号为:×××,微信昵称为:凤梅),她和我说对方有两个孩子了,又生下一个儿子,家庭条件不好,养活不了,想往外领养。我与我丈夫打车去了这户人家,现场有跟我们联系的这个女的,还有一个男的,我们见了孩子并商议领养问题,对方跟我们说要给他们家五、六万元,就能把孩子给带走,我们说孩子母亲住院分娩的时候,登记的是孩子父母的名字,没办法将孩子的户口办到我们名下,如果解决户口问题,我们愿意出五、六万,对方说解决不了,我们就商议成4万元。过了一两天,我们将4万元钱现金一次性给到介绍人后就带回孩子抚养至今。我们没有见过孩子的亲生父母,两次去介绍人的家里,都没有见过,没有过多询问介绍人与孩子亲生父母是什么关系,猜测应该是有点亲戚关系。对方与我们要的4万元没有说是什么钱,反正给对方四万元之后我们就能把孩子抱走。我们夫妇当年的家庭收入一年下来六七万元左右,花4万元领养孩子价格我当时觉得还好,就当是营养费了。抱回孩子以后,没有再与对方联系过。我没有听说过当时沁县领养一名男孩子大概需要多少钱,只是对方提了一句五、六万,我们没有给过其他费用。
②其在2023年12月21日的询问笔录。证明:和我在一起干活的一个女的,她当时在一个微信群里,群里就有人发往外抱养孩子的消息,她就把这个消息告诉我了,还把对方的电话发给我了,我直接联系的对方。这个女的小名叫霞霞,一起干活认识的。我一共见过对方两次,第一次去对方家里看孩子的时候,对方有一男一女在场,商量了抱养孩子的费用问题,当时我就问了对方费用问题,对方那个女的就说是得五六万,当下也没有定下。第二次去抱孩子的时候,对方在场的还是那一男一女,去的也还是上次那家。我当时电话联系的应该就是我微信加的这个女的,因为后来我也是联系的她说给孩子上户口,她说上不了。
③其在2024年3月1日的询问笔录。证明:第一次看完孩子,我们问对方那个女的需要多少抱养费,那个女的说还不得五六万,我还问了她出生证和上户口的事情,因为我抱养上也得确保以后能上得了户口,但是当时这个女的说是户口的事情不敢保证,看看再说,没定下多少抱养费我们就走了。在去抱孩子之前,我又打电话联系了对方,问上户口的事情,对方说户口的事情弄不了,我和她说弄不了抱养费能不能少点,我们就定成4万元了。女的年龄在40-50岁之间,中等个头,微胖。两次见面这个女的都在场,另外还有一个男的,4万元给的是现金。
(5)证人陈某1的询问笔录
①其在2023年6月28日的询问笔录。证明:陈某2是我和我老婆张某抱养的。他刚生下来七八天的时候,我们向对方抱养的。我不知道对方的情况,是我老婆一手操办的,我没有具体管这些事情。我老婆在网上看到有一家人要往出抱养孩子,我老婆联系的对方,有一天上午,我们就去了梁家湾村的一户人家,这户人家的具体信息我不清楚,到了家后,有一个五六十岁的老太太在,我和我老婆看了看这个孩子,老太太就说想抱养这个孩子的话,就得出上六万元的营养费等补偿费用,但是当时这个孩子也没有出生证及户口等相关手续,我们就商量成先给四万,如果能给孩子上了户口就把剩下的两万付清。第二天,我和我老婆就还去了这个老太太家,老太太一个人在家,我们将四万元的现金给了她,我们就抱上孩子回了家。我不认识这个老太太,她在梁家湾住的,年龄大概就是五六十岁了,其他的情况不知道。老太太说孩子的爸妈已经生育过两个孩子了,家庭条件比较困难,想给孩子找一个条件好一点的人家。我不知道这个老太太和孩子家是什么关系。是老太太提出领养这个孩子需要出相关补偿费用的,说的给那四万元就是给对方的营养费等补偿费用,我没想四万元的营养费等补偿费用是否合理,想着对方也不容易,就给上些补偿费用。给钱的时候在场的就是我们两口子,还有那个老太太。
②其在2023年3月1日的询问笔录。证明:是我老婆联系抱养孩子的事情,我不清楚怎样联系上对方的。我一共见过对方两次,我和我老婆去看过一回孩子,加上去抱孩子一回,两回都是在同一个地方。第一次见面看孩子的时候,说过关于抱养费的事情,对方说要5、6万元的抱养费,我和我老婆还说到关于户口的问题,当时也没定下个什么,后来我老婆和对方联系定下的4万元,具体都是我老婆联系的,我不是很清楚。是对方那个女的提出的抱养费,我不清楚这个女的和对方是什么关系,应该是亲戚。当时在场的,我记得除了这个女的,还有一个男的。我们去抱孩子的时候在场的也是第一次我们见的那个女的和男的在,也还是在上次去的那家。
(6)证人杨某1的询问笔录。证明:李某1是我姐夫李某3的弟弟。6、7年前,有一次我和李某3的大嫂闲聊孩子的事情,李某3大嫂说李某3的弟弟李某1自己还养活不了,又生了一个孩子,说孩子跟着李某1就养活不了想往出领养。我在小儿推拿群说了一下,想着帮忙给孩子找个好人家。当时我和他大嫂回去看了看孩子,去了李某3大嫂家后,他的大嫂就去李某1家把孩子抱到他家,我当时看了看孩子也挺健康。发布消息不一会有人联系我,对方不是南石垢就是合庄的,对方是在李某3的大嫂家里看的孩子,我、李某3的大嫂、对方一男一女在场。当时对方也没说要不要,我们就都走了。好像是当天晚上,对方又给我打电话,说想再看看孩子,因为我当天看完孩子就去了太原,我就和他们说反正你们自己也能找见,你们想看孩子自己去就行,后来我就没管。又过了几天,对方给我打电话说我在中间介绍,问要给我多少介绍费,我就说我什么也不要,就是看着孩子可怜,给他找个好人家就行。当时在李某3大嫂家看孩子的时候,双方没有说过抱养费用的问题。
(7)证人李某4孩的询问笔录。证明:李某1、王某1往出抱养孩子我不清楚,我也没有参与。王某1生完孩子出院后,我才听说李某1夫妇把孩子抱养出去了,我不知道他们抱养孩子的具体原因,但李某1夫妇没有能力抚养这个孩子,他们连自己的生活都保障不了。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李某1的讯问笔录
①其在2023年6月26日的讯问笔录。证明:七、八年之前,我妻子再次怀孕了,我家当时已经有两个孩子了,生活困苦,再生下一个养活不了,我们就想着在孩子出生以后将孩子给领养出去,后来我们将这个消息告诉周围的亲朋好友,看谁家想要领养孩子。生下男孩后我们出院带孩子回家中住了两个月,有个远方亲戚到我家说是想领养这个孩子,问我需要给我多少钱领养费,我跟对方说是只要对孩子好就行,不需要给钱。之后,我将孩子包裹在小被子里,让对方将孩子给抱走了。我们夫妻往外领养孩子是我的主意,我和我媳妇商量后,她也同意。我也不清楚对方是如何知晓我要往外领养孩子的消息的,反正是对方听说后就来我家了。对方就是我的远方亲戚,可能就知道我家在哪,我们没有就领养孩子商议领养费用问题。对方要领养孩子是因为对方家中也没有孩子。对方说自己的家庭条件好,而且我见对方开着车来的,所以我觉得对方条件肯定比我好。当时住院分娩登记的孩子生父母就是我与我媳妇王某1的名字。当时没有给这个孩子办理出生证明,对方没有给我们别的费用。
②其在2023年6月27日的讯问笔录。证明:2017年我老婆王某1产下一名男婴,我们生活条件不好,我跟我老婆提议,给孩子找个条件好的人家,送养给别人,我老婆也同意了。我和我的家人,我大嫂还有二哥二嫂说让他们帮我找个条件好的人家,把孩子送给别人养。期间,我记不清是我大嫂王某4还是二嫂杨某2和我说找了一家人家,家里条件不错,想领养我们的孩子,先给我们四万元的补偿,孩子上了户口再给我们两万。过了不到两个月,我大嫂去我家说是对方来抱孩子了,我大嫂就抱孩子走了。后来我去找我二哥李某3和二嫂杨某2要上了这四万元现金。当时没有给孩子办出生证,王某1住院生育的时候登记的是我们的名字。说的这四万元就是抱养孩子的补偿金,我不清楚这个钱的标准是谁定的,我感觉四万元的补偿金也不太正常,有点多。往出抱养孩子的时候我不知道谁在场了,当时我大嫂将孩子抱出去的,对方不见我们,我和我老婆就没去。我不清楚四万元是什么时候给的,我也不清楚当时的四万元是给了谁,是后来我听我家里人说是我二哥李某3帮我保管上了,后来我去晋城的时候就找他要上了。我老婆知道这四万元钱的事。往出抱养孩子的时候,没有了解过对方的经济条件以及是否有能力抚养孩子。我的家人没有拿过这四万元钱,这四万元钱我和我老婆都拿上了。
③其在2024年2月29日的讯问笔录。证明:我让家人们帮着问询问找人抱养孩子的事情,家里亲戚们给联系的,好像是通过我二嫂家一个妹妹才联系上对方的。我没有说具体让谁去帮着联系,亲戚们是出于好心。我们两口子没有与对方这户人家见过面,我们夫妇一共收了四万元抱养费。我也不知道这四万元的标准是谁定的。对方是说过给四万元抱养费,之后孩子上了户口后再给两万元费用,但是具体是什么时间,谁和我说的想不起来了。我知道的对方这户人家看过孩子的就一次,就是最后我大嫂到家将孩子抱走的那次,往出抱孩子的时候我没去,我也不清楚当时谁在场。
(2)被告人王某1的讯问笔录
①其在2023年6月26日的讯问笔录。证明:2018年我产下一名男婴。因为我和李亮伟已经有一男一女,生活条件困难,李亮伟的大嫂提议将孩子送给个家庭条件比较好的人家养育,开始我和李亮伟还不太愿意将孩子送给别人,后来考虑到我们生活条件困难,前面两个孩子就没有人看管,而且我们也没有住的地方,也就同意了李亮伟大嫂的建议。距离过年还有一个月,李亮伟的大嫂就来了我家,说是联系好抱养孩子的人了,对方已经到了他大嫂家里等着抱孩子,说是对方出四万元钱抱养这个孩子,以后如果能顺利上户口的话,就还给我们两万,我们当下同意了,他大嫂一个人抱着孩子走了。中午吃完饭后,他二哥李某3就给李亮伟打电话,让去他家一趟,随后李亮伟就拿了五千元回来了,说是送养孩子的四万元他二哥保管着怕我们瞎花钱,先给李亮伟拿了五千元现金。与对方接触的过程我和李亮伟都没有参与,因为对方就不见我们。我住院的时候是用我名字登记的,当时就没给孩子办理出生证,孩子出生不到一个月就被抱养出去了,把孩子抱养出去是李亮伟大嫂先提出来的,我们没有了解过对方的实际条件,就是李亮伟大嫂说对方的家庭条件不错,就是没有生育能力想抱养一个孩子,她好像也是别人介绍联系的。我不清楚抱养价格是谁定的,这四万元就是抱养孩子给我们的补偿,对方没有给我们那两万元,就一共给了我们四万元,双方交接钱的时候,我不知道谁在场。李亮伟的大哥大嫂和二哥没有从中拿钱。
②其在2023年6月27日的讯问笔录。证明:我不认识抱养的人,是李亮伟的大嫂给我们联系的。就是家里的人说的将孩子送养给别人,我记得是李某4孩先提起的。孩子是在出生不到一个月的时候送养给别人的,对方给了四万元,这四万元就是对方给我们的补偿费。因为送养孩子的事情是李亮伟的大嫂联系的,他大嫂说就是对方主动提出来的,给我们四万元作为补偿。将孩子送养给别人是我们自愿的,因为以我们的条件就养活不了孩子。当时我们就是为了能让孩子找个好人家,四万元的补偿是对方主动补偿我们的。最后就是我和李亮伟拿上了这四万元钱。我们没有考察过对方的实际情况是否有能力抚养这个孩子,李亮伟的大嫂应该知道对方的实际情况。我们家人商量了以后,让李亮伟的大嫂帮忙联系抱养的人。
③其在2024年2月29日的讯问笔录。证明:家里亲戚朋友们建议将孩子领养出去,具体谁说记不清楚了,但是我记得李某1的大嫂和姐姐(李某4孩)说过,我和李某1同意了家人的建议,家里人帮着联系,具体怎么联系的我没有参与,我不清楚谁联系的对方这户人家,不是李某1的大嫂就是二嫂,当时也没有谁让联系,就是她们也知道我家的情况,所以就帮着联系了。我与李某1没有和对方这户人家见过面。我们夫妇一共收了四万元抱养费,这四万元的标准我不知道是谁定的,具体我没有参与。他大嫂来我家将孩子抱走的当天,提到说对方给四万元抱养费,之后孩子上了户口后再给两万元费用。对方这户人家一共见过两次孩子,两次都是李某1的大嫂过去将孩子抱到李某1的二哥李某3家中。我听我大嫂说过对方这户人家无法生育孩子,而且家庭条件比我家好,有条件抚养照顾孩子。对方抱养走孩子的当天,我没有拿到四万元抱养费用,当时这笔钱是先由李某1的二哥帮着我们保管起来了。我家庭条件不好,没有能力抚养这个孩子,希望对方人家可以继续抚养这个孩子,让孩子健康成长。
4.鉴定意见
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长01)公(司)鉴(打拐)字(2023)65号关于告知入拐库对比结果的函。证明:被告人李某1、王某1是被害人陈某2生物学父母亲,亲权指数3.39×108。
5.辨认笔录
①张某的辨认笔录。证明:辨认人张某,于2024年3月1日,在见证人陈慧楠的见证下,经两次辨认未指出当时在场且向其提出抱养费的女人王某4。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充分,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体系,足以证明被告人李某1、王某1犯拐卖儿童罪的犯罪事实存在,本院予以认证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王某1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40000元巨额钱财,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1、被告人王某1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作为犯意的提起者,积极与他人商议抱送事宜,系主犯;被告人王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听从被告人李某1的安排,且未参与谈价、抱送孩子的行为,系从犯。被告人李某1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1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坦白。被告人李某1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1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对被告人李某1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王某1指定辩护人请求被告人王某1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根据在案证据及查证事实,被告人王某1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故本院不予采纳,其他有理部分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1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1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视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1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1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1、王某1违法所得4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张宏波
人民陪审员 张艳红
人民陪审员 郭 丽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苗如竹
书 记 员 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