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京0116刑初26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辩护人田某。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未刑诉〔202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2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5年8月6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本市怀柔区租住地客厅沙发处,强行对被害人陈某某实施手伸进衣服抓摸胸部及阴部等猥亵行为。
被告人陈某于2025年8月6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猥亵儿童罪,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提请对被告人陈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定罪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到案后第一时间表示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本案在其饮酒后不能自控的前提下发生,未给被害人身体和心理造成严重损害,陈某家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抚慰,建议对陈某从轻、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为满足性刺激,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有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8月6日起至2026年10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