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奉贤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由】: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危害税收征管罪/虚开发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时间】:2025/12/8 0:00:00

张某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沪0120刑初8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上海某辛有限公司、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上海某丙有限公司、上海某丁有限公司、上海某戊有限公司、上海某己有限公司、上海某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曾因买卖伪造的事业单位证明文件,于2013年12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拘留10日;又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24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中江,上海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5]8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虚开发票罪,于2025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5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刑事认罪认罚简易程序,组合合议庭,于202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曹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汪中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为牟利,先后注册成立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上海某辛有限公司、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上海某丙有限公司、上海某丁有限公司、上海某戊有限公司、上海某己有限公司、上海某庚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在未开展劳务派遣、劳务服务外包业务的情况下,以收取2%服务费方式,向上海某壬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800余份,金额合计人民币1.5亿余元。经查,被告人张某甲获利人民币70万元。

2024年5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证人文某、农某、陈某的证言,工商登记资料,书面协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开票汇总表,工资表,同案犯车某(另案处理)的供述,涉案公司开票电子数据,上海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审理期间,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也预缴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国家对增值税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维护国家正常的税收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款人民币七十万元予以没收。

被告人张某甲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裴孙英

人民陪审员  陈磊宏

人民陪审员  潘 颖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瞿丹婷